(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需要指出的是,前述《通知》中规定,征地报批前履行了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并完成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确认以及补偿登记的,可在征地报批的同时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两公告可同步进行。换言之,“两公告一登记”中的“一登记”是可以依规前提的。但必须明确的是,这只能适用于征地报批前手续严格、规范的情形下。实践中相当一些地方根本没有报批前手续,农民知道要征地就是从征地公告贴出来开始的。此时,“两公告一登记”就绝对不允许再打折扣,必须严格落实。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至此,“两公告一登记”的全部程序就呈现出来了。《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还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对征收土地公告内容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的查询或者实施中问题的举报,接受社会监督。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收人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对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杨在明指出,实践中一些被征收人会抱怨地方上根本做不到什么“两公告一登记”,房屋、土地就已经到了面临拆迁、强征的地步了。这种情况显然是违法的,将会为被征收人在应对“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强制执行决定”等拆迁威胁时提供重要的事实依据。但被征收人也不宜坐等拆迁的来袭,而应当积极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来争取尽早获取相关公告信息,以便更有针对性的开展维权行动,更加精准、到位的捕捉征收方的违法点,为自己获取公平、合理的补偿增添砝码。无论如何,大家都要牢记,“两公告一登记”对于征收中的政府而言,是一道必答题。或者批前+批后(这一模式将有望随着《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的通过而成为明文的法定程序,广大被征收人可以着重加以理解),或者集中在批后进行,反正一个都不能少。而针对其所发起的法律步骤,才是被征收人提升补偿结果的关键。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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