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征用的主体,集体土地被征收时征收主体和被征收主体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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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专业能力突出,参与办理北京、天津、河南、山东、重庆、江苏、浙江、湖北等地征地拆迁案件百余件。

集体土地征收征用的主体,集体土地被征收时征收主体和被征收主体是谁,征收集体土地的法律依据

一、集体土地被征收时征收主体和被征收主体是谁

集体土地被征收时,征收主体是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被征收主体是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

1. 征收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这表明,集体土地的征收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它们负责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征收工作。

2. 被征收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因此,在集体土地被征收时,被征收主体即为该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也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时,若集体土地已被使用权人承包或租赁,则使用权人也是被征收主体的一部分,他们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集体土地被征收时,征收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而被征收主体则是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

二、土地管理法关于征收主体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关于征收主体的规定明确指出,征收土地的法定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是对此规定的详细解释:

1)征收主体的明确

1. 法定主体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征收土地的法定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2. 征收程序的实施:同样依据该法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时,需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告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并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2)征收主体的职责

1. 组织听证与修改方案:若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2. 补偿登记与费用落实: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并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3. 申请征收土地:在完成相关前期工作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对于个别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在申请时如实说明。

3)征收补偿与保障

1. 补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2. 补偿费用:征收土地需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3. 社会保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征收土地的法定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并详细规定了其在征收过程中的职责和补偿保障措施。

三、土地被征用补偿款该归集体所以还是归个人

土地被征用补偿款一部分归集体所有,一部分归个人所有。

1)归集体所有的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因此,土地被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将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归个人所有的部分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也就是说,如果被征用的土地上存在个人所有的附着物(如房屋、设施等)或青苗,那么这些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将直接支付给所有者。

安置补助费也涉及到个人。如果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那么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但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若不需要统一安置,安置补助费则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土地被征用补偿款的归属问题并非一概而论,而是根据补偿款的类型和具体情况来确定。

四、最高法关于审理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案件的规定主要包含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受案范围

根据相关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提起诉讼,这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诉讼主体

1. 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后,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过半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提起诉讼。

3. 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3)土地征收补偿

在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时,如果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权利人可以请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补偿。特别是当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而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案件时,主要关注受案范围、诉讼主体以及土地征收补偿等方面的问题,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具体规定,以保障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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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土地管理法关于征收主体的规定,土地被征用补偿款该归集体所以还是归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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