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规划的集体土地建设,土地管理法对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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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规划的集体土地建设,土地管理法对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定,集体土地有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

一、土地管理法对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对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定主要涉及使用、流转以及征收等方面,具体规定如下:

1)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

1.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此时,应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若涉及占用农用地,还需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 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2)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

1.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此时,应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3)集体土地的征收

1. 集体土地征收应履行报批手续,并获得省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征地时,应与征收户签订补偿协议,确保补偿标准合理且足额到位。

2. 征收土地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需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土地管理法》对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定涵盖了使用、流转和征收等多个方面,旨在规范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和利用,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二、村集体土地可以变建设用地

村集体土地可以变为建设用地,但需经过一系列严格的法律程序和审批。以下是具体的步骤和要点:

1)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这一步骤是村集体土地变为建设用地的关键,必须依法进行。

1.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2.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3.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土地征收与补偿

在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完成后,如果需要进行土地征收,还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公告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信息。同时,要确保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3)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合同签订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这一步骤中,应明确土地用途、出让年限、出让金等关键条款,并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村集体土地变为建设用地需经过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征收与补偿(如需要)、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合同签订等一系列法律程序。各步骤必须依法进行,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三、民法典关于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该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 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流转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3.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与续期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权属证书。

2. 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4)其他相关规定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一条,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

2. 在涉及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时,《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八条和第二百四十三条对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补偿以及出让金的退还作出了规定。

《民法典》及《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流转、消灭与续期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为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合理利用和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建房谁审批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建房,审批权限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具体来说:

1)审批主体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这意味着,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如果是农村村民申请建住宅,首先需要经过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核批准。

2. 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还需依照该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即,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2)审批流程

1. 申请人需持相关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无异议后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

2.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

3. 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由村委会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4.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完成后,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并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3)特殊注意事项

1. 在整个审批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2. 如果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否则将构成违法用地。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建房,需要经过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核批准,并可能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申请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审批流程进行申请,以确保建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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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村集体土地可以变建设用地,民法典关于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定

内容审核:陈福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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