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前抢栽林木骗补400余万被判诈骗罪,你还敢抢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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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媒体报道了某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村民在征地公告发布前抢栽林木“骗取”补偿款482万元,一审被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的新闻。在这起案件中,一审法院对两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和6年10个月,量刑不可谓不重。那么,一审中区法院究竟是怎样掌握“抢栽骗取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款”的认定标准的呢?“抢栽”的标准究竟是什么?这一裁判又给广大被征地农民怎样的启示呢?

【基本案情:持续3年的“抢栽”,构成诈骗罪】

一审判决书中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宋某良、姬某强、姬某牛(另案处理)为骗取xx高速、xx高速和2019年xx世界园艺博览会周边绿化建设工程项目征地范围内地上物补偿款,分别或共同租用同村村民土地,抢栽抢种白皮松、油松等树种,骗取拆迁补偿款共计482.83万元。

报道中同时指出,2014至2017年间,涉案地块的确被纳入了征地规划范围内,但当地区政府却并未发布征地预公告或者“拟征收土地公告”“征地告知书”等政策明确规定的征地启动文件。

那么本案的最大争议焦点就在于,政府未发布征地预公告,村民的种树建房行为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抢栽”“抢建”呢?如果不构成,那么公诉机关指控村民存在诈骗行为又是否有依据呢?

【律师解析:无公告,不构成抢栽】

报道中提及了被告人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即认为涉案项目并未发布征地公告,在此情形下被告人的栽种树木行为不应被认定为“抢栽”。

笔者认为,辩护律师的这一观点是值得重视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据此,“抢栽抢建”的成立与否显然与征地预公告的依法发布存在时间上的前后关系——发布征地预公告后,才涉及所谓的“抢栽抢建”问题,你预公告都没发布,征地与否尚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被征地农民又何来抢栽抢建行为呢?

据媒体报道,在本案裁判中区法院提出了这样的裁判观点:重大项目建设开展前,会在被征占地范围内开展勘察、打孔等工作,而社会公众根据一般日常生活经验完全能够判断出征地占用的范围,甚至可以准确地判断相关路线走向,进而着手抢栽抢种苗木,以谋取高额赔偿款……

一审法院正是据此判定涉案被告人存在诈骗补偿款的主观故意,且客观上在“完全能够判断出征地占用范围”的情形下实施了“抢栽”的行为。

不过,在明律师认为这一裁判理由是值得商榷的。根据《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征收用途、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工作的安排、征收土地工作机构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

因为征地预公告的法定内容之一就是公开征收土地的范围。只有在依法公告后,被征地村民及其他社会公众才能够准确知晓此次征地的四至范围。

而在征地预公告未发布的情况下,所谓“根据一般日常生活经验判断征地范围”的说法显然不符合事实。实践中,很多被拆迁人连自己家的房子在不在征拆范围内都说不清楚,出现过很多“乌龙”征拆案件,可见“征收范围”这一重要事实可不是靠“生活经验”就能看出来的。

况且,征地预公告发布所导致的“暂停”是有期限的,不能无限期的暂停下去。而本案中被告人的“抢栽”行为前后持续长达3年多,都被视为“抢栽”着实是不符合日常社会经验的判断。

关于抢栽抢建行为的判定,在明律师认为应当有较为明确、具体的界限标准,而不能搞“模糊化”。否则,任何一块地只要有“传闻”要征地拆迁了,再种就属于抢栽,这显然是对“两抢”行为的扩大解释,是十分不适当的。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义务在调查登记中及时发现抢栽抢建行为,并作出不予补偿的处置。未及时发现有关情况而将巨额补偿款支付给当事人,这本身就暴露出了拆迁方工作中的疏忽懈怠、不严不实,这显然是其应当引以为戒的。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被拆迁村民的是,一旦因涉嫌抢栽抢建而被指控犯有诈骗罪,通常都会因涉案金额巨大而面临较为严重的刑罚。而当事村民在征收调查登记、土地现状调查过程中可能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行为,都会导致法院作出构成诈骗行为的认定。故此,大家一定不可在此问题上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试图打政策、法律的擦边球去谋取利益,而是要老老实实避免抢栽抢建行为,在调查登记时如实告知相关情况,这样才能避免“诈骗”的严厉刑罚落到自己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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