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期间积极参与各种案件的办理,在北京、河北、四川、重庆、湖北、安徽、黑龙江、广西、浙江等省办理过30多起案件。执业期间,积极参与各类社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普法。同时多次参与《金牌律师来了》等节目录制。有近两年的征地拆迁实务经验,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真负责,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注重理论和实务相结合,善于钻研,将多年办案经验进行总结。
农民的荒山土地在没有同意的情况下光伏发电强行动工安装光伏是不合法的。具体分析如下:
1. 土地使用权与同意问题: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荒山土地,作为未利用地或农用地的一种,其使用也应遵循这一原则。
- 若该荒山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未经村集体同意擅自进行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则侵犯了村集体的土地使用权,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2. 农用地转用审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即使荒山土地被视为未利用地,若需转为建设用地进行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也应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 未经审批擅自动工建设,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3. 法律后果: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占用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因此,未经同意擅自在农民的荒山土地上动工安装光伏发电设施,可能会面临责令改正、罚款甚至刑事追责的法律后果。
农民的荒山土地在没有同意的情况下光伏发电强行动工安装光伏是不合法的,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并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后果。
光伏发电征地赔偿标准主要包括被征收土地或房屋的价值补偿、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以及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1)土地征收补偿1. 征收耕地补偿:
-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
-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 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 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 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2)房屋征收补偿1. 房屋价值补偿:根据被征收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 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包括搬迁费补助和过渡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针对因征收导致光伏电站停产停业的损失进行补偿,具体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在光伏发电征地赔偿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护。同时,各地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补偿办法,并依法进行公告和组织实施。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政府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等相关手续。
承包的荒地不可以擅自建光伏发电站。
1. 荒地性质与用途限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土地的使用必须按照规划进行,且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荒地,作为非耕地或林地及建筑用地等土地的统称,其使用同样受到法律限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明确指出,农村土地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荒地若未被规划为建设用地,则不能用于建设光伏发电站。
2. 建设光伏发电站的审批要求
- 建设光伏发电站属于非农业建设,需要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这包括向国土部门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向电力部门申请相关的电力业务许可。
- 若荒地属于承包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承包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若需改变用途,必须经相关部门审批,并可能涉及土地用途变更、建设用地审批等多个环节。
3. 违法建设的法律后果
- 若未经审批擅自在荒地上建设光伏发电站,将面临法律制裁。这可能包括责令停止建设、拆除违法建筑、罚款等行政处罚。
- 在极端情况下,若构成犯罪,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因此,在承包的荒地上建设光伏发电站前,必须确保已经获得了所有必要的审批和许可。
承包的荒地不可以擅自建光伏发电站。如需建设,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并确保符合土地用途规划和建设要求。
理论上,“未利用土地”、大部分“建设用地”可以用作光伏项目的场址,小部分“农业用地”可以通过农光互补的形式开展。具体土地性质及相应用地要求如下:
1. 农用地
-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 光伏项目占用农用地的,无论占用大小,原则上均不得直接出让,应依法履行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等审批手续后,方可通过划拨、出让等方式取得项目用地。
2. 建设用地
-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 对于建设用地,可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项目用地。
- 光伏电站项目中的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如变电站、综合楼和生活服务设施,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
3. 未利用地
- 未利用地是指除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如四荒地。
- 对于光伏项目中非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占用未利用土地的,即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无需改变土地用途,但双方需签订补偿协议,并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 对于国有未利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取得用地;对于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可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依据《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光伏项目非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若占用森林资源调查确定为宜林地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未利用地的土地,可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施工期按临时占用林地办理手续,运营期通过租赁等方式使用林地,无需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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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光伏发电征地赔偿标准,承包的荒地可以建光伏发电站吗
内容审核:贾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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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