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征收集体土地案例,最高法院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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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海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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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征收集体土地案例,最高法院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重复补偿征地款违反了哪个法规

一、最高法院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是对我国土地权属确认工作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以下是对该规定核心内容的详细解读:

1)土地所有权的基本规定

1.国家土地所有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2.集体土地所有权:

-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均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2)土地使用权的基本规定

1.国有土地使用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 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划拨、出让等方式取得。划拨用地需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出让用地需签订书面合同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集体土地使用权: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 农村居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不得买卖,但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

3)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

1.争议解决方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2.争议解决期间的限制:

-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特殊情形的土地权属确定

1.重复征用或划拨:

- 对于土地被重复征用或划拨的情况,以最后一次合法批准文件为准确定土地权属。

2.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

- 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未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不影响土地权属,但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特殊用地如铁路、公路等:

- 铁路、公路等用地的权属以征地范围为准,界桩或界线为标志。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我国土地权属确认的法律体系。这些规定明确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行使和管理方式,并提供了争议解决的途径和方法,为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行政行为确认违法单独提起赔偿诉讼针对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构成重复起诉吗

行政行为确认违法后单独提起赔偿诉讼,与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赔偿请求,不构成重复起诉。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行政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1. 原告具有行政赔偿请求资格;

2. 有明确的被告;

3. 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

4. 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

5. 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6. 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

2)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的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3)单独提起与一并提起的关系

- 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是在行政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后的另一种救济途径,它并不排斥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赔偿请求的可能性。

- 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时未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而是在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只要满足上述单独提起的条件,就不构成重复起诉。

三、外嫁女的子女外孙女户口在本村 能否享受土地征收补偿费用

外嫁女的子女外孙女户口在本村,能否享受土地征收补偿费用,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其是否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以下是详细分析:

1)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费用,并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合法权益。

2)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1.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有权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土地补偿费。

2. 外嫁女的子女外孙女,若其户口在本村,且未在其他地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征地补偿等权益,通常应认定为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享受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条件

1. 户籍条件:外嫁女的子女外孙女的户口必须在本村,这是享受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基本前提。

2. 成员资格:如前所述,必须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这通常通过户籍、土地承包情况、生活居住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

3. 未重复享受权益:若外嫁女的子女外孙女已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或地方享有类似的土地承包或征地补偿权益,则可能不再享有本村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

外嫁女的子女外孙女户口在本村,且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条件,未在其他地方重复享受相关权益的,应当能够享受土地征收补偿费用。这一结论是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以及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一般原则。

四、依申请公开中重复申请的认定

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过程中,对于重复申请的认定是一个重要环节。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重复申请的定义

重复申请,顾名思义,是指申请人就同一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或者不同行政机关提出多次申请的行为。这种行为可能出于多种原因,如申请人对首次申请的结果不满意,或者希望获取更详细的信息等。

2)重复申请的认定标准

1. 同一性判断:首先,需要判断申请的信息是否具有同一性。这包括信息的内容、范围以及申请的目的等。如果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同一范围的信息,以不同的表述方式或者在不同的时间节点提出申请,应视为重复申请。

2. 行政机关的判断:其次,要判断申请是否向同一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相同职责的行政机关提出。如果申请人就同一信息向多个具有相同或类似职责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也应视为重复申请。

3. 合理性的考量:在认定重复申请时,还需考虑申请人的申请是否具有合理性。如果申请人基于新的理由或者情况,对同一信息提出再次申请,且该申请具有合理性,那么不应简单地将其视为重复申请。

3)重复申请的处理

1. 告知与说明:对于认定为重复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已经进行过相关处理或者提供过相关信息。

2. 不予重复处理:在已经对申请人的首次申请作出处理或者提供相关信息后,对于后续的重复申请,行政机关可以不予重复处理,以避免行政资源的浪费。

3. 特殊情况的处理:如果申请人能够提出新的理由或者证据,证明其再次申请具有合理性,那么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请进行重新处理。

依申请公开中重复申请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信息的内容、范围、申请的目的以及申请人的合理性等。行政机关在处理重复申请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政府信息的公开与透明,同时避免行政资源的浪费。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该条例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但并未直接涉及重复申请的认定与处理。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该条例的精神和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对重复申请进行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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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行政行为确认违法单独提起赔偿诉讼针对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构成重复起诉吗,外嫁女的子女外孙女户口在本村 能否享受土地征收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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