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丽芬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系北京市最早专注从事征地拆迁业务领域的律师之一,熟知北京及周边地区征拆案件的谈判习惯和补偿政策。自2006年起在征地拆迁法律领域深耕,目前已近20年,其独立或合作办理相关案件超2000件,涵盖直管/自管公房、私房/宅基地、企业厂房、承租房屋及集体土地征收等多种类型,尤其在处理企业拆迁与住宅房屋拆迁方面成果显著,成功为数千位被征收人维护合法权益。
关于国家土地管理局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法律依据,主要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1. 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这一条款明确了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前置条件,即必须先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然后才能申请用地并获得批准。
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取得
- 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对于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也需要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 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后续流程
- 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满足其他相关条件后,建设单位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土地主管部门将划拨土地,并可能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作为用地的法律凭证。
国家土地管理局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关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取得以及后续用地申请和批准的相关规定。这些条款共同构成了建设用地批准书发放的法律基础,确保了土地使用的合法性和规划性。
土地登记规则是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规。以下是对土地登记规则的详细阐述:
1)土地登记的基本概念与法律依据1. 土地登记是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这一制度旨在建立土地登记制度,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其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2. 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初始土地登记又称总登记,是对辖区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变更土地登记则包括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设定、变更、注销等登记。
2)土地登记的程序与要求1.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需分宗申请登记。跨县级行政区使用土地的,应分别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2. 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土地登记申请,申请者需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等文件资料;
- (二)地籍调查,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
- (三)权属审核,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
- (四)注册登记,将审核通过的土地权利记入登记簿;
- (五)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确认土地权利。
3. 申请土地登记时,申请者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完整的文件资料,包括土地登记申请书、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等。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3)土地登记的意义与作用1. 土地登记是确认土地权利、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 土地登记有助于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通过土地登记,可以明确土地权属,避免土地权属纠纷,为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提供基础数据。
3. 土地登记对于完善土地产权制度、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土地产权制度的完善有助于保护土地财产权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同时,土地登记工作也为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产权保障作用。
土地登记规则是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土地管理秩序的重要法规。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土地登记工作,确保土地登记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权威性。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办法》并非一个直接对应的特定法律法规名称,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相关管理要求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找到相关依据。以下是关于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详细解答:
1)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基本原则1. 遵守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这意味着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2. 合理利用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充分考虑土地的合理利用,避免浪费和破坏土地资源。
3. 符合土地用途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2)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具体要求1.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之一包括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以及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表明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在取得相应的用地批准和规划许可后才能进行。
2. 规划选址的审查: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应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查,确保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环境保护等要求。审查过程中,会综合考虑项目的性质、规模、功能需求以及周边环境等因素。
3. 选址的变更与调整:一旦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确定并经过批准,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按照法定程序重新进行审查批准。
3)违反规划选址规定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城乡规划法规定进行建设的项目,相关部门将依法采取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罚款等行政强制措施。同时,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非法占用土地的,也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是一个涉及多个法律法规和部门审查的复杂过程,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选址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土地摘地流程,即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流程,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具体来说,该流程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主要步骤:
1)地块信息与方案拟定1.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
2.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将拟定的方案报经批准。
2)发布出让公告经批准后,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发布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公告中应包含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出让年限、出让方式、出让时间、地点以及竞买人的资格要求等关键信息。
3)竞买申请与资格审查1. 竞买人根据公告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竞买申请,并缴纳竞买保证金。
2. 土地管理部门对竞买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确保竞买人符合公告中规定的资格要求。
4)出让活动实施1. 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出让活动,如挂牌、拍卖或招标等。
2. 竞买人按照公告规定的出让方式参与竞买,最终确定竞得人。
5)签订出让合同与缴纳费用1. 竞得人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出让年限、出让金等关键条款。
2. 竞得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
6)后续手续与土地利用1. 土地管理部门为竞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2. 竞得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条件,对出让地块进行开发和利用。
土地摘地流程是一个涉及多个环节和部门的复杂过程,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通过这一流程,可以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合法、公正、公平出让,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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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规则,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办法
内容审核:马丽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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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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