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改集体土地,民法典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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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姗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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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 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纠纷 擅长办理房屋征收补偿类案件。

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纠纷,参与办理了多起房屋征收补偿类案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掌握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在处理案件中,能将法律理论与现实案件完美的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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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规定

关于民法典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规定,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详细解析:

1)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法律依据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这一规定明确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合法性和流转方式。

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需满足一定条件,包括符合产业、环保等政策及标准要求,具备必要的开发建设条件,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无权属争议等。同时,流转期限应在流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或剩余使用年限内。

3. 出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这一规定确保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民主决策和合法性。

2)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具体操作

1. 流转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用地供应、动工期限、使用期限、规划用途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这一要求有助于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纠纷的发生。

2.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可以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这一规定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提供了可参照的标准和依据。

3.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需注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民法典关于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规定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和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2.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这一规定保障了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和自主经营权。

3.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一规定有助于明确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和登记程序,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规定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这些规定明确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合法性和流转方式,规定了流转的具体操作和注意事项,以及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相关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民法典土地承包法全文

民法典中关于土地承包法的全文内容较为繁杂,但我可以为您列举并解释其中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的主要规定。请注意,以下回答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

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3.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 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除非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4.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进行流转,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并且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5. 征收与补偿:

- 如果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民法典中关于土地承包法部分规定的简要概述。如有需要,建议查阅完整的民法典文本以获取更全面和准确的信息。

三、民法典里关于原集体建制村被撤销后的土地归属问题

原集体建制村被撤销后,其土地归属问题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一、土地所有权的基本原则

1. 集体所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包括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

2. 国家征收与所有权转移:当集体土地因公共利益需要被依法征收时,其所有权将由集体转变为国家所有。这一转变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并遵循严格的征收程序。

二、原集体建制村被撤销后的土地归属

1. 撤销后的土地处理:原集体建制村被撤销后,其土地并不会自动变为无主地。相反,这些土地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如果土地被依法征收,则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如果未被征收,且仍符合集体所有的条件,则继续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或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2. 土地权属的登记与确认:土地权属的确认以登记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因此,原集体建制村被撤销后,其土地权属的变更应及时进行登记,以明确新的所有权人。

三、特殊情况下的土地归属

1. 未征收土地的继承与流转:如果原集体建制村被撤销后,部分土地未被征收且仍属于集体所有,这些土地可以依法进行继承和流转。在流转过程中,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流转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土地征收的补偿与安置:如果土地被依法征收,国家应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的补偿和安置。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这些费用的支付和分配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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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法典关于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该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 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流转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3.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与续期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权属证书。

2. 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4)其他相关规定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一条,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

2. 在涉及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时,《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八条和第二百四十三条对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补偿以及出让金的退还作出了规定。

《民法典》及《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流转、消灭与续期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为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合理利用和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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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民法典土地承包法全文,民法典里关于原集体建制村被撤销后的土地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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