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涉土地所在村有3万余亩耕地和草原地,1982年第一轮农村土地改革后全部承包到户,直至今日与全国其他地区一样,虽然村里村户有变化,在有《农村土地承包法》明文规定和党中央土地政策未出现大变动的情况下,村里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使有变化,也只是微调......
然而,2016该村却出现了土地重新划分的重大情势变更。 据村民讲述,2015年该村村主任换届,韩某某为了连任村主任,向村民承诺这次要是能让他连任,他能把全村承包地打乱重新按现有人口分配,很多村民听到这样的承诺就把选票投给了韩某某,韩某某成功连任。
连任后的韩大主任为了兑现自己的承诺,竟然真的把全村承包期内的土地全部打乱按现有人口重新分配,有些村民为了多分到土地,竟争相分户以便争取多分土地。
有人欢喜就有人忧,有30多户村民在这次“土地革命”中减损甚至丧失土地。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利益受损的村民通过各种渠道向当地镇政府、县政府反映问题,6年时间过去了,这部分村民的失地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在这里,我们不想去讨论相关领导干部在这场“土地革命”中的政治过失和责任后果,只从法律维度分析该起案件存在的主要矛盾焦点。
一、激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严重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明文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即使需要调整,也是个别农户之间的微调整,对于调整所需的情形和程序也有严格的限制,而不是仅仅同意调整承包地的村民达到大多数就能成就条件的。 村民自治必须是在法律的约束下的村民自治,而不是无视法律的村民自治。 因此,该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彻底打乱重新调整行为违反了现行法律明文规定。
二、失地村民可向村委会主张权益损失
本案村委会作为发包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在承包期间内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强行收回、调整承包地,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干扰承包方的合法经营自主权,损害了部分村民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三、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与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益之争
据村民介绍,该村土地已重新分配达六年之久,重新分配土地不仅违背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明文规定,而且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尚未批准通过,所以这次重新分配土地明显处于违法状态。 失地村民每年损失达十多万元,在土地收益恒定不变的情况下,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经济损失就是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经济收益。 30多户失地村民既可以向村委会主张经济损失赔偿,又可以向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在明律师提醒广大农民朋友,任何侵害自身利益的行为都要及时对照法律法规进行检视,遇到涉地问题多咨询专业律师,切不可只因多数人同意就稀里糊涂地成为被宰的羔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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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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