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至2012年3月,曾就职于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 2012年至今,就职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至今,杨念平律师一直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业务,代理相关案件近2000件,涵盖国有土地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尤其擅长于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案件的谈判与诉讼。杨念平律师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办案技巧,善于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秉承“只为被拆迁人打官司”的理念,将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最大化。愿为一线希望,付出百倍努力,她被当事人评价为“中国最坚强的拆迁女律师”。
农村股权证漏办了确实可以补办。具体补办流程和要点如下:
1. 补办申请:
- 农村股权户需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补办申请,并提供遗失或者作废的声明。
- 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有关材料、证明,如股权证复印件(如有)、村委会证明等。
2. 审核与公示: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真实无误。
- 审核通过后,将相关材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进行下一步。
3. 备案与打印: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申请补办的材料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 镇人民政府将信息录入系统,并生成新的股权证编号。
- 镇人民政府打印新的《股权证》,并发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4. 发放与盖章: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新的《股权证》上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 最后,将补办好的股权证发放给股权户。
农村股权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股东享有股权的凭证,也是分红的依据,能够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因此,一旦遗失或损坏,应及时按照上述流程申请补办,以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影响。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并未直接提及农村股权证的补办流程,但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实践和相关规定,上述流程是合理且可行的。
关于《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是否失效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该文件的效力并非由单一因素决定,而是需要综合考虑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实际情况。
1. 文件性质与效力:
-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是由国土资源部(现自然资源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用于指导和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 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通常受其发布机关、发布时间以及后续是否被新文件替代或废止等因素影响。
2. 相关法律法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农村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等工作是土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且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废止或替代国土资发[2011]178号文件。
- 因此,在相关法律法规未发生变更且未明确废止该文件的情况下,该文件仍具有指导意义。
3. 政策延续与更新:
- 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可能会出台新的政策文件或指导意见来进一步完善或调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 这并不意味着原有的文件自动失效。新文件通常会在明确废止旧文件或指出旧文件不再适用的情况下,才能取代旧文件的效力。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在相关法律法规未发生变更且未明确废止该文件的情况下,仍然具有指导意义。在实际操作中,建议结合最新的政策文件、指导意见以及当地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和应用。
文章摘要:
1. 文件性质与效力:
-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是国土资源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受发布机关、时间等因素影响。
2. 相关法律法规:
- 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废止或替代该文件,因此该文件仍具有指导意义。
3. 政策延续与更新:
- 新政策文件可能完善或调整相关工作,但原文件在未被明确废止前仍有效。建议结合最新政策与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文章关键词: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国土资发[2011]178号;文件效力;法律法规;政策更新。
农村宅基地老人过世且房产证遗失的情况下,处理该宅基地的方式主要取决于继承人的身份和条件。以下是针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1)继承人的身份与条件1. 若继承人是本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且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那么其有权继承该宅基地的使用权。申请宅基地的条件通常包括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固定住所需求、有合法居住权、符合规划要求以及无违法用地行为等。
2. 若继承人不是本村集体组织成员或不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那么其无权继承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在此情况下,宅基地将由村集体收回,并召开会议统一进行讨论审批分配。
2)房产证的补办与产权确认尽管房产证已遗失,但继承人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证明其对该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例如,可以携带购房合同、完税证明等相关材料到房管局查询信息并开具房屋产权证明。这将有助于确认继承人对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并为其后续处理提供法律依据。
3)宅基地与房屋的处理方式1. 对于子女户口在本村的情况,宅基地可以由子女继续占有使用,而宅基地上的房屋则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2. 对于子女户口已迁出本村的情况,宅基地将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上的房屋仍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继承人可以选择将房屋折价给土地所有者或将房屋在本村内出售。
农村宅基地老人过世且房产证遗失时,处理该宅基地的方式需根据继承人的身份和条件而定。同时,补办房产证或确认产权也是重要步骤之一。在处理过程中,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妥善保障。
农村集体用地可以办理土地证。具体办理流程和要求如下:
1)农村集体用地土地证办理的前提条件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2. 如果是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集体土地,需要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再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以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2)农村集体用地土地证办理流程1. 申请:由农村村民个人或集体经济组织向所属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领取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相关身份证明及土地权属材料。
2. 调查: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进行地籍调查、地籍测量,申请人需现场指界,邻宗地签字盖章,填写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
3. 审核:先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进行审核,再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主要审核用地材料是否合法,用地界线是否无争议,用地面积是否准确。
4. 审批与颁证:经审核符合“用地面积清楚,界址准确,权属合法,无争议”原则的,可批准并进行张榜公布。在公布一个月内无单位或个人对其提出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3)注意事项虽然农村集体用地可以办理土地证,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部分集体土地使用权,如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是不得抵押的。因此,这些土地虽然可以办理土地证,但不能用于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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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是否失效,农村宅基地老人过世了房产证不在了怎么办
内容审核:杨念平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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