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民营企业征收补偿纠纷、重大群体性补偿安置纠纷案件的处理。专门致力于全国重大涉黑案件的再审、复杂企业征收以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纠纷案件的处理工作,并担任国资委等多家行政机关的法律顾问。
拆迁办既不属于街道也不属于社区,而是属于政府设立的临时部门,其主管部门是建设机关。拆迁办公室简称拆迁办,其人员构成可能有行政编制、事业编制甚至包括临时雇佣人员等。
关于街道和社区的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街道办事处是区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区级政府在辖区内实行社会管理的基层组织,属于行政机构,其管理手段是行政手段。而社区居委会是居民自治组织,代表居民在社区内进行社区管理,不属于行政机构,其管理手段是自我管理。
2)服务对象不同街道办事处服务对象是所在辖区的所有居民,包括社区居民,其在本辖区内行使相应的政府管理职能。而社区居委会服务对象是本社区的居民,其负责协调有关社会服务组织,承担政府委托的社会事业服务方面等管理和服务项目的有关职能权利。
拆迁办、街道和社区在组织结构、职能和服务对象上都有所区别。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需要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以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以下是对征地拆迁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的详细分析:
1)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1. 群众工作不到位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由于群众工作不到位,往往导致拆迁工作难以推进。这主要表现在与被拆迁人的沟通不足,未能充分了解其需求和意愿,从而引发抵触情绪。
2. 法律法规执行不严
虽然国家已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征地拆迁行为,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法律法规执行不严的情况。这可能导致拆迁过程中的不公正、不透明现象,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3. 补偿安置标准不完善
补偿安置标准是征地拆迁中的核心问题。当前,一些地方的补偿安置标准不够完善,可能导致被拆迁人无法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从而引发矛盾和纠纷。
2)街道办事处应采取的整改措施1. 加强群众工作,提高沟通能力
街道办事处应加强与被拆迁人的沟通,充分了解其需求和意愿,做好思想工作,争取其理解和支持。同时,应提高工作人员的沟通能力,以更加耐心、细致的态度与被拆迁人进行协商。
2.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确保拆迁公正透明
街道办事处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拆迁过程的公正、透明。在拆迁过程中,应依法进行公告、听证等程序,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应加强对拆迁公司的监管,防止其违法违规行为。
3. 完善补偿安置标准,保障被拆迁人权益
街道办事处应积极完善补偿安置标准,确保被拆迁人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在制定补偿安置方案时,应充分考虑被拆迁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确保其生活水平不降低。同时,应加强对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征地拆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需要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进行解决。通过加强群众工作、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完善补偿安置标准等措施,可以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提升政府形象和公信力,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街道拆迁办并不直接属于城建部门,而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下设或者委托的办事机构。具体分析如下:
1. 拆迁办的归属: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确定房屋征收部门来组织实施。拆迁办作为房屋征收部门的一个组成部分或者受其委托的单位,具体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2. 拆迁办的性质与职责:
- 拆迁办是拆迁办公室的简称,通常在城市改扩建过程中应运而生,负责处理与拆迁有关的事务。它不是常设机构,而是根据拆迁工作的需要临时设立的。
- 拆迁办的人员构成可能包括行政编制、事业编制甚至临时雇佣人员,他们来自不同的部门和单位,如房管局、土地局等,到拆迁办只是行政上的借调。
3. 拆迁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 拆迁工作受到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在拆迁过程中,若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街道拆迁办不属于城建部门,而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下设或者委托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遇到房屋拆迁谈不拢的情况,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具体方式如下:
1)申请行政裁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这意味着,如果拆迁双方无法达成协议,被拆迁人可以等待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2)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对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是被拆迁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通过法律手段对补偿决定提出异议。
3)民事仲裁或民事诉讼如果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已经订立,但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种方式适用于协议已经达成但对方不履行的情况。
房屋拆迁谈不拢时,被拆迁人可以通过申请行政裁决、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以及民事仲裁或民事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整个过程中,建议被拆迁人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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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征地拆迁存在问题 整改措施 街道办事处,街道拆迁办属于城建部门吗
内容审核:刘牧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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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面积认定,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房屋被拆没拿到钱,合法强制拆除的办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能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房子被偷拆,合法强制拆除的路子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可以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安置房不交付,协议签了不等于事情结束,对方不付款、不交房、停发过渡费,都属于不履行协议。老百姓可以起诉,也可以先书面催告,把催告记录留作证据。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征收目的、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
停产停业损失,土地这一块最容易被忽略。国有出让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厂房,土地价值往往体现不出来。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
补偿面积少算,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自管公房拆迁,先分清房屋性质。公房分三类:直管公房,产权在房管部门;自管公房,产权在单位;房改房,已经按房改政策卖给个人但可能没办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
无证房按违建拆除,卡点落在认定这两个字上,房子定成违建,补偿基数归零;定成历史遗留,合法面积照算。老百姓先把建成时间、有没有审批手续、住到现在的年限三样凑齐。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
被逼签协议后强拆,合法强制拆除的走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可以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外嫁女不能分补偿,2026年实务里,争议多集中在三类人:外嫁但户口没迁走的女儿、离婚后回原籍居住的妇女、在校大学生和现役军人。认定成员资格,看四个要素:户籍登记在本村;有承包地或者曾经有过;履行了村民义务,比如集资、出工、参保;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