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700万换自行拆除违建,拆完了奖励不给了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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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建筑确系违建,但逾期处罚导致损失扩大】

案例描述中可以看出,涉案茶厂是响应当地政府号召投资兴建的,但却未能办理完备的用地手续。所建3700余平方米建筑物及设施后被县自然资源局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建筑物和罚款等一系列行政处罚。

尽管当事人提起了行政诉讼试图救济,但两审均遭败诉,且县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这都表明涉案建筑确系违建的事实不存在争议。

但不容忽视的是,早在2013年县自然资源局就对该茶厂立案调查,同年又决定中止调查。此后,镇、村又同意茶厂续建了许多建筑物。

在这一阶段内,当地政府显然存在处置不当,应查未查应罚未罚,导致当事人继续建设后损失扩大。由此可见,地方政府在对涉案茶厂的查处中是存在过错的,对造成投资者今日的损失负有一定的责任。

【“奖励补偿”协议不能拿来忽悠人】

本案的亮点就在于强制执行阶段由县政府委托某投资管理公司与当事人达成的“奖励补偿”协议。协议约定的配合拆除奖励金高达700万元,但在拆除后却干脆无法兑现了。

实践中,类似的“拆违配合奖励金”已被广泛适用,但一下子奖励这么大的数额确属罕见。违建毕竟是违法建设的,配合拆除奖励金的额度一般不宜过高,否则可能与合法建筑的拆除补偿别无二致,公平性也就不复存在了。

但无论700万这一数额是否合理,“奖励补偿协议”本身针对的并非完全意义上的私搭乱建或者违法占地,而是因历史遗留原因造成的无证建筑,这一奖励行为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

既然县政府敢于委托某公司去签这样的协议,就应当依约履行合同义务,遵守诚信原则。待当事人配合自行拆除完毕后又出尔反尔不予奖励,有“过河拆桥”之嫌,违背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也是对政府公信力的一次伤害。

总之,这种违建拆除中的奖励协议也是行政协议的一种,既要考虑其合法性,也要重视政府的诚实信用。协议不能是专门用来忽悠人的。

【最终只补了“建设成本”,违建终究是违建】

本案中真正值得大家关注的检察机关介入后的最终处置结果。请注意,可不是当事人领走了约定中的700万元奖励金:

在三级检察院合力推动、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及各方积极参与下,岩某永等3人与县政府依据共同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建筑成本鉴定报告,就自行拆除的建筑物建设成本补偿达成和解协议。

看清楚了没?达成和解的仅仅是“自行拆除建筑的建设成本补偿”,可不是画的那700万元的大饼。

原因就在于,涉案建筑物终究还是违建,这是其无证、未经审批所导致的,也是法院依法裁判的,更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

“违建不补”永远都是原则,最后和解下来的建造成本补偿可理解为一种抚慰性的适当补偿,但与合法建筑被拆除时的“公平、合理、全面”补偿完全是两回事。

尽管在本案中行政机关和村委会的过错不可谓没有,但最终相当一部分损失还是要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检察院的强势监督已经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但对投资者而言,损失也是实实在在的。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下乡投资者的是,通过这起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我们要汲取以下几方面经验教训:

1. 严格依法用地建房,谢绝“未批先建”“先上车后补票”。千万不要盲目轻信地方政府、村委会的任何口头承诺,无视土地管理、自然环境保护、城乡规划等方面的法规政策去擅自建设。否则一旦查处启动涉案企业将会非常被动,而此前信誓旦旦的承诺也可能跑得无影无踪。

2. 提早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参谋下全面了解拟投资地块的用地、规划情况,全面“排雷”,避免花钱盖违建,自己刨坑自己埋的悲剧发生。

3. 一旦所建厂房、宿舍、库房等遭违建查处,一定要及时聘请专业律师,针对责令限期拆除、没收、退还土地等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争取将其依法撤销。在程序中要善于捕捉谈判机会,争取通过“谈”的方式弥补和减少损失。

当然还有最高检想要宣传的第4点——如有需要,可及时寻求行政检察监督的介入,遇到和行政机关的行政争议,找检察院正变得越来越管用了。(王小明/文)

附:最高检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八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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