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评估的目的就是为了给被拆迁人最终的补偿提供一份法律依据,如果被拆迁人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不满意,可就要及时的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或是申请鉴定了,如果在不满意的情况下不采取措施,那么可能会被视为认同这份评估报告。并在以后如果被拆迁人在对评估报告不满意的情况下,相关部门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想要针对征收补偿决定来依法维权,那么被征收人的诉求可能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评估初期就应该多考虑一些问题,避免一些漏洞:
1、房屋评估机构是否按照相关规定来进行选定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其中容易出现漏洞的地方,拆迁方往往为了尽快完成拆迁工作,或是压缩被拆迁人的补偿款,在不经被拆迁人同意之下自主选定评估机构,剥夺被拆迁人选择权。相关部门的这种行为首先是不合法的。
2、房屋评估是否进了入户查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要安排相关的工作人员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同时,房屋征收部门应与被征收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共同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其中容易出现漏洞的地方,拆迁方为了省事,对被拆迁人的房屋不仅不实地查勘、调查,并未予与被拆迁人、估价师共同见证评估单,还存在伪造评估报告的情况,他们的这种做法不仅违法,而且还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3、评估方法是否利于被征收人。目前,房地产评估方法主要有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以及清算价格法、基准地价修正法。
这其中的漏洞的地方,就是市场比较法是有利于咱们的。选择市场评估法也应该是各地最先采纳的方法。但是,选择市场评估法会是拆迁方提高拆迁补偿成本,因此,在实践过程中,拆迁方往往会尽可能的避免该评估方法。
4、房屋评估时点是否正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以征收决定公告日作为评估时点后,应当尽可能快速通过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的方式,及时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并固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补偿的实质公平。
其中漏洞的地方,如果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很长时间后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那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以上是房屋拆迁评估阶段容易出现的漏洞,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的这方面信息,可以在本网站中查询或找专业律师咨询。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