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怎么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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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因此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的自然人。很多人认为,只要将户口迁入本村,成为本村村民,那么自然而然的就属于村集体组织成员,但是这样的理解是不全面的,比如在外地上学的学生虽然已经将户口迁入外地,但实际上并没有与原本的集体经济组织脱离联系,那么其仍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反之,如果只是将户籍迁入到了本地,但是并没有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产生实质性的联系,那么也可能不被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所以,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不应该以户口作为唯一的判断标准,而应当将户口结合其是否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生活作为参考标准。通过户口结合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密切程度,以此来对是否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来加以认定,而不应该单纯的以户口所在地为标准,以此来认定是否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般情况下,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很多时候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按照民主议定程序进行讨论表决的。但是,并不是说经过本村民主程序决议的村民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是最终的决定。也要考虑到当事人是否在村集体生产生活,是否在村里拥有土地并否是依赖其生存生活。所以,在农村征地拆迁中,如果村集体以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不予应有的拆迁补偿安置,当事人可以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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