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土地收储合同,处置村集体资产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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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念平律师

杨念平律师

在明律所创始合伙人 首席督导律师 企业拆迁 群体性案件 精通违章建筑的处理

2007年至2012年3月,曾就职于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 2012年至今,就职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至今,杨念平律师一直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业务,代理相关案件近2000件,涵盖国有土地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尤其擅长于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案件的谈判与诉讼。杨念平律师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办案技巧,善于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秉承“只为被拆迁人打官司”的理念,将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最大化。愿为一线希望,付出百倍努力,她被当事人评价为“中国最坚强的拆迁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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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置村集体资产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处置村集体资产需要遵循一系列法定程序,以确保资产处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以下是处置村集体资产应经过的主要程序:

1)资产处置的决策与批准

1. 决策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对于集体资产的处置,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2. 决策方式:集体资产处置的决策通常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会议应确保有足够数量的代表参加,并依法进行表决。例如,对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出租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2)资产处置的实施

1. 合同签订:一旦资产处置决策获得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法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包括资产的使用方式、期限、费用等关键条款。

2. 公开透明:资产处置过程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例如,对于需要招标、公开竞投的资产处置项目,应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竞投,确保所有潜在买家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竞争。

3. 资产评估与定价:在资产处置前,应进行合理的资产评估,以确定资产的合理价值。这有助于确保资产处置的公正性和合理性,防止资产被低价出售或转让。

3)资产处置的监管与备案

1. 监管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资产处置的监管机制,确保资产处置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集体成员的利益。这包括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或委员会,对资产处置过程进行监督。

2. 备案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某些类型的资产处置可能需要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等,可能需要向当地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或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处置村集体资产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包括资产处置的决策与批准、实施以及监管与备案。这些程序旨在确保资产处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护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土地收储 土地出让 土地征收三个的区别

土地收储、土地出让与土地征收在土地管理领域中扮演不同角色,它们之间存在显著差异,具体分析如下:

一、定义与目的

1. 土地收储: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收等方式取得土地,并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后予以储存,以供应和调控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需求。其目的在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满足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

2. 土地出让: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其目的在于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经济发展。

3. 土地征收:指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并给予合理补偿和安置的法律行为。其重点在于土地性质的转变和农民权益的保障。

二、实施主体与程序

1. 土地收储:实施主体为政府授权的土地储备机构,程序包括确定收储项目、前期调查、价格评估、签订收储协议等,相对灵活。

2. 土地出让:实施主体为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程序包括编制出让计划、确定出让方式、发布出让公告、签订出让合同等,遵循市场规则。

3. 土地征收:实施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程序严格且复杂,包括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多个法定程序,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

三、法律效果与补偿

1. 土地收储:不涉及土地所有权的改变,只是使用权的暂时转移。补偿对象主要是土地原使用权人,补偿标准一般按市场评估价确定。

2. 土地出让: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由国家转移至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需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金额由出让合同约定。

3. 土地征收:导致土地所有权的改变,集体所有或私人所有的土地变为国家所有。补偿对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补偿范围广泛,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补偿标准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三、政府收储土地规定

政府收储土地是一个涉及多个法律条款和程序的过程。以下是对政府收储土地规定的详细解答:

1)政府收储土地的定义与目的

政府收储土地,即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简称,是指政府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通过收购、回购、置换和征用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利用和存储后,以公开招标、拍卖出让方式供应土地,控制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制度。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土地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性。

2)政府收储土地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对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3)政府收储土地的程序与补偿

1. 程序:政府收储土地通常遵循一系列程序,包括编制土地收储计划、进行土地收购或征用、进行前期开发利用和存储、以及以公开招标、拍卖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等。

2. 补偿:在收储过程中,政府会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补偿的具体金额和方式通常会在收购合同中明确约定。

4)闲置土地的收回规定

对于闲置土地,政府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收回。具体规定为: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政府收储土地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过程,涉及多个法律条款和程序。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收储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四、哪种情况下可以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

在探讨哪种情况下可以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时,需明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情形及法律依据。

1)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主要情形

1. 非经营性用地的单一意向用地者:

- 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三条,对于非经营性用地,如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以外的土地,若在同一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

2.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

- 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因企业改制、土地用途变更等原因需转为出让土地的,或原承租土地使用权人在承租期满且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申请协议出让,但需依法获得批准。

3.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申请:

- 划拨土地使用权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转让,并经依法批准后可通过协议出让方式使受让方取得土地使用权。

4. 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的续期申请:

-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时,土地使用者如需继续使用,应在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支付出让金,通常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续期手续。

5. 特殊政策或法规允许的情形:

- 除上述情形外,若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允许协议出让的其他特殊情形,如政府办公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等,也可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协议出让的法律依据及程序

1.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三条部分条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等条款,为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提供了法律基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方式。

2. 程序要求:

- 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 协议出让过程需经过编制出让计划、发布出让公告、确定供地方案、签订出让合同等环节,确保出让过程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3)协议出让的适用条件与限制

1. 适用条件:

- 协议出让主要适用于非营利性项目用地、特殊产业项目用地、原划拨或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出让,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的土地处置。

2. 限制与监督:

- 协议出让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土地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协议出让过程进行监督,防止低价出让、暗箱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是一种依法进行的土地出让方式,适用于特定情形下的土地转让。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协议出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应加强监督和管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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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杨念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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