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30日,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发布了最新修订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新规将自11月1日起施行。这一极具精细化特征的违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全文篇幅达到了惊人的214页,将是未来几年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所需遵循的“金科玉律”,其内容有着全、细、新等一系列重要特点,在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建设中从事建设行为的老百姓可是不能不学。
本文,在明律师就对这一拥有海量信息的《立案查处工作规程》中的核心要点进行初步解读。
【要点一:查处违法建设的4大主体被明确】
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后,究竟该有哪些主体依法立案、查处呢?《城乡规划法》第64、65条对此问题的规定在近些年已悄然发生了一定的改变。
对此,《立案查处工作规程》1.1指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依法履行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职责的,可以参照本规程。
也就是说,实务中最常负责立案、查处违法建设的主体有4个: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城管”等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以往法律中提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随着政府机构改革已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合并,以“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局)”的名义出现,故在新规程中并未提及。
通常而言,乡镇街道在立案查处违建中最为活跃,是当下当之无愧的违建查处主力军,其也自然成为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类案件的主要被告。
【要点二:“套合比对”判定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非农建设是情节最严重的一类土地违法行为,惩处力度也是最严厉的。新规程在4.2.4部分明确了在立案、查处中的判定标准:
判定违法用地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者原基本农田,应当根据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将违法用地的界址范围(或者界址坐标)与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或者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纸质图件(或者数据库矢量图件)进行套合比对,对照所标示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地块范围进行判定。
在比对时,以2017年6月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为重要时间界限,违法行为发生在此之前的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的标示为判定依据;违法行为发生在此之后的则与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进行套合比对予以判定。
总体而言,2017年6月以前的判定标准会相对宽松一些,此后则会明显严格。这提示广大农民朋友和下乡投资者一定不可有新增违法用地的念头或行为,否则被查处将是板上钉钉的事情。
【要点三:违反城乡规划时“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的规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可以“限期改正+罚款”的方式予以处罚,即建筑物不一定会被限期拆除、没收。
对此,新规程在4.2.6部分明确了“尚可改正”的标准:
(1)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决定,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核决定要求的;
(3)其他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
显然,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情形的认定,新规程仍持严格谨慎的态度,实践中咱老百姓的无证房屋在建造时往往未经任何审批,一般较难符合上述标准。
【要点四:对违法占地建设的限期拆除、没收应召开听证会】
限期拆除和没收都是对当事人权利影响巨大的行政处罚,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原则是应当在处罚决定作出前召开听证会的。
对此,新规程在8.3部分指出,对限期拆除违法用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原状;没收违法用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较大数额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行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保障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权利。
在明律师曾多次提醒广大当事人,一定要及时要求听证并委托专业律师参与,这样才能发挥听证程序应有的权利救济效果,有力反驳查处主体对涉案房屋系违建的指控。
【要点五:复议、诉讼的救济期限需明确,注意15日的特殊起诉期限】
在查处主体向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决定后,当事人需要在法定的复议、起诉期限内提起相应的程序,否则将错失权利救济的时机,丧失起诉权,致使涉案房屋系违建的认定被“坐实”。
新规程在8.4.2部分中明确,违建处罚决定书必须明确载明复议、诉讼的期限以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具体又分为3种不同情形:
1.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复议机关一般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本级人民政府。(根据目前行政复议工作的规定,笔者删去了新规程原文中的“或者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这一表述)
2.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
3. 对依据《土地管理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不服的,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请大家注意,60日/6个月是一般情况下的复议、诉讼期限,切不可把60日理解为两个月,二者在期间计算中是有区别的。
此外,“15日内”是限期拆除违法用地类违建适用的特殊起诉期限,意在彰显查处违法占地行为的坚决、果断和快速有力,当事人若需救济权利切勿错过这一稍纵即逝的起诉期限。
【要点六:违建查处不存在“过期”一说】
实践中,总有当事人认为《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予以处罚”会落到自己的违建头上,但新规程却在15.3部分就违建处罚的追诉时效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结结实实给有这种侥幸心理的当事人泼了一盆冷水: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恢复原状前,违法建设行为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存续期间,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
这就是说,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立案查处的不是“占地建造行为”,而是违法占地或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的事实状态。只要这种状态持续存在,就不存在查处行为“过期”不能查了这一说!
正所谓“躲得过初一,躲不过十五”“跑得了和尚,但跑不了庙”,违法占地、建设行为一旦干出来就是覆水难收,当事人就会面临被惩处的法律后果。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涉“违建”当事人的是,鉴于新规程中明确列举了8种左右的违建处罚种类,而责令限期拆除只是其中之一。且新规程中还写入了“轻微违法行为可不予处罚”的原则,故我们似乎可以得出“违建不一定要拆除”这一结论。
不过在明律师要指出的是,能够符合“违建但不拆除”条件的情形实在太少,且其标准均十分严苛,对绝大多数当事人而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拆除决定仍会是躲不过去的两份文书。基于此,大家一定要做到守法建房占地,积极办理用地、规划审批手续,遭举报查处时及时委托律师走法律途径实施救济,而不是心存侥幸未经审批擅自建设。
而这样一份内容详实、全面的《立案查处工作规程》,恰恰就是我们审查限期拆除行为是否合法的最有力武器!(王小明/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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