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和房屋建设用地,土地管理法对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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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瑞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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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企业拆迁 群体性案件 违建处理

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团队督导律师,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城市更新与征收拆迁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自2013年初加入在明律所以来,已专注深耕于行政诉讼、征地拆迁领域超过十二年,其带领的团队业务足迹遍及全国三十余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累计主办各类征收拆迁案件千余件,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严谨的工作态度与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以“逻辑清晰、条理分明、有理有据、收放自如”的庭审和谈判风格赢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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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管理法对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对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定主要涉及使用、流转以及征收等方面,具体规定如下:

1)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

1.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此时,应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若涉及占用农用地,还需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 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2)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

1.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此时,应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3)集体土地的征收

1. 集体土地征收应履行报批手续,并获得省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征地时,应与征收户签订补偿协议,确保补偿标准合理且足额到位。

2. 征收土地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需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土地管理法》对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定涵盖了使用、流转和征收等多个方面,旨在规范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和利用,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二、宅基地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有什么区别

宅基地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两种不同的土地权利证明,它们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以下是对这两者的详细分析:

1)性质与用途

1. 宅基地证:是农村村民合法拥有房屋和用地的权利凭证,主要用于证明村民对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宅基地证允许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转让,但不得向非集体组织成员转让。

2.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法律凭证。它涵盖了更广泛的用途,包括宅基地,但也包括其他类型的集体建设用地。

2)使用期限

1. 宅基地证:通常没有明确的期限限制,宅基地使用者可以长期享有使用权。

2.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根据土地用途和审批情况,可能会有30年、50年或70年的期限限制。不过,如果是划拨土地使用,也可能没有期限限制。

3)办理程序

1. 宅基地证:办理程序相对简单。使用权人需向村委会递交书面申请,村委会填写宅基用地呈批书递交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根据上报资料现场勘测,审查合格后上报县国土资源局。现场勘测合格并报县政府审批后,即可发放宅基地证。

2.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办理程序相对复杂。需要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如身份证明、登记原因证明等。审核材料符合规定后,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宅基地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在性质与用途、使用期限以及办理程序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宅基地证主要针对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则涵盖了更广泛的集体建设用地用途。因此,在使用和办理这两种证件时,应仔细区分并遵循相应的法律法规。

三、宅基地和建设用地有啥区别

宅基地和建设用地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土地用途,它们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1)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

1. 宅基地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但并无收益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有限制的,通常只能转让给同一村集体的人。

2. 建设用地则是指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与宅基地不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可以自由转让的,并且权利主体更加广泛,不仅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土地用途与性质

1. 宅基地主要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满足农村村民的居住需求。它属于集体所有土地,村民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2. 建设用地则主要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仅限于住宅。它可以是国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人拥有更广泛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和收益。

3)取得方式与费用

1.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通常是无偿的,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福利之一。

2.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大多数情况下是有偿的,需要交纳土地使用费。只有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划拨用地,才可能无需交纳费用。

宅基地和建设用地在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土地用途与性质以及取得方式与费用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四、民法典关于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该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 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流转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3.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与续期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权属证书。

2. 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4)其他相关规定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一条,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

2. 在涉及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时,《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八条和第二百四十三条对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补偿以及出让金的退还作出了规定。

《民法典》及《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流转、消灭与续期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为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合理利用和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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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谢瑞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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