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效土地腾退,增减挂钩和拆旧复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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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杨在明律师

主任律师 党支部书记 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是中国征地拆迁领域金牌法律服务团队的领军人物,其带领的律师团队,在中国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领域,可谓是一支“劲旅”。自2012年创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来,在征地拆迁领域,杨在明律师及其团队在全国30个省市代理案件7000余件,获得了业界的一致好评。 杨在明律师多次获中央级媒体好评,如在2011年1月被检察日报社方圆律政杂志组织的“2010精英律师”评选中,杨在明律师当选为“年度拆迁律师”;同时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审定,被《中国律师年鉴》评为2010年度优秀律师。

低效土地腾退,增减挂钩和拆旧复垦的关系,低效利用土地出让政策

一、增减挂钩和拆旧复垦的关系

增减挂钩与拆旧复垦是土地管理中的两项重要政策,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以下是对这两项政策的详细分析:

1)增减挂钩

增减挂钩是原国土资源部经国务院批准在全国范围部署开展的试点工作。其主要做法是通过对农村低效、闲置和废弃的建设用地进行复垦,在确保农民安置和发展用地并取得合理收益的前提下,将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城镇建设。这一政策的目的是实现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土地整理,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2)拆旧复垦

拆旧复垦是探索城乡融合发展新路径,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促进美丽乡村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它借鉴增减挂钩的相关经验,将农村旧住宅、废弃宅基地、空心村等闲置建设用地复垦腾退出来的建设用地指标,在优先保障所在村建设需要后,节余部分以公开交易方式在省(市、县)内流转用于城镇建设。拆旧复垦的主要目标是解决拆旧复垦问题,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3)增减挂钩与拆旧复垦的关系

1. 复垦对象范围不同:增减挂钩复垦的对象是农村低效、闲置和废弃的建设用地,也包括工矿用地;而拆旧复垦的对象则仅限于农村旧住宅、废弃宅基地、空心村。

2. 操作方式不同:增减挂钩要求建新区和拆旧区必须一一对应,整体审批,封闭运行,复垦土地类型与占用土地类型需一致;而拆旧复垦不需要挂钩建新区,主要解决拆旧复垦问题,不需要整体报批。

3. 节余指标流转范围不同:增减挂钩政策原则上拆旧和建新项目不得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即节余指标不得跨县区流转;而拆旧复垦形成的复垦指标是以公开交易方式在省内流转用于城镇建设。

4. 收益分配不同:增减挂钩收益主要由政府掌握,统筹用于改善农民生活条件和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拆旧区的农民集体和农户仅获得一些拆迁补偿;而拆旧复垦的复垦指标交易的净收益可按比例直接返现于农民,增加了农民财产性收入。

增减挂钩与拆旧复垦虽然都是土地管理中的重要政策,但它们在复垦对象范围、操作方式、节余指标流转范围以及收益分配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这些区别使得两项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各有侧重,共同服务于城乡融合发展、耕地保护和土地高效利用的目标。

二、节约集约用地符合八个是否用地标准

节约集约用地作为一种土地资源利用策略,其核心在于通过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提高利用效率,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关于节约集约用地是否符合“八个是否”的用地标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是否符合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的标准

1. 规划先行:节约集约用地强调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明确功能分区和用途管制规则,这符合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的要求。通过规划引导,避免无序扩张,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2. 指标约束: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强度管理,如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以此倒逼土地高效利用,这也是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的重要手段。

二、是否符合盘活存量土地的标准

1. 低效用地再开发:节约集约用地鼓励对闲置厂房、老旧小区等实施改造升级,这符合盘活存量土地的要求,通过再开发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2. 批而未供与闲置土地处置:建立台账,限期整改,依法收回长期未用土地,这也是盘活存量土地的有效措施。

三、是否符合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标准

1. 行业用地标准:制定工业、商业等不同领域单位面积产出、投资强度等准入门槛,这有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确保土地的高效利用。

2. 弹性年期出让:对短期产业项目采用较短的年期供地,如5年、10年期,这可以降低企业初期成本并促进土地的动态调整,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四、是否符合市场机制引导的标准

1. 差别化地价政策:对高附加值产业给予地价优惠,限制高耗能低效益项目,这符合市场机制引导的要求,通过价格杠杆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2. 土地产权流转:支持租赁、作价出资等方式,激活二级市场活力,这也是市场机制引导土地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

五、是否符合技术创新应用的标准

1. 立体开发:推广地下空间开发、多层厂房建设等立体开发方式,这符合技术创新应用的要求,通过技术创新提高土地的空间利用效率。

2. 智慧监测:利用卫星遥感、物联网技术实时监管土地利用状态,这也是技术创新在土地资源管理中的应用体现。

六、是否符合考核问责机制的标准

1. 单位GDP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率:将这一指标纳入地方政府考核指标,这符合考核问责机制的要求,通过考核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

2. 离任审计:对领导干部任期内的土地浪费行为进行追责,这也是考核问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七、是否符合生态优先的标准

节约集约用地在推广“留白增绿”、将腾退土地用于公园、湿地等生态建设方面,符合生态优先的用地标准,有助于保护生态环境和实现可持续发展。

八、是否符合数字化治理的标准

构建全国统一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信息平台,实现全生命周期监管,这符合数字化治理的用地标准,通过数字化手段提高土地资源管理的效率和精度。

节约集约用地完全符合“八个是否”的用地标准,是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策略。

三、土地集约化2024年最新政策解读

2024年土地集约化政策主要围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障农民权益和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等方面展开。以下是对2024年土地集约化最新政策的详细解读:

1)土地集约化政策的目标与原则

土地集约化政策的主要目标是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粮食增产与农民增收,同时保障农民权益。政策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1. 节约集约用地: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2. 保护耕地红线:严格保护耕地,禁止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如建窑、建坟、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2)土地集约化政策的具体措施

1. 土地确权与流转:通过土地确权,明确农民对土地的权利,促进土地规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土地确权要求农民完成确权必须同时拥有房屋产权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等“四证”(《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

2. 优化产业用地供应方式: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同时,支持产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完善土地用途变更、整合、置换等政策(《2023年土地使用政策》)。

3. 市场化方式盘活存量用地:通过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详细评价等方式,细化完善城镇低效用地认定标准,推动城镇低效用地腾退出清。鼓励市场主体通过建设用地整理等方式促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2023年土地使用政策》)。

4. 建立健全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允许将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依据规划改变用途入市交易,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给予同权对待,支持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2023年土地使用政策》)。

3)土地集约化政策的法律保障

土地集约化政策的实施受到法律的严格保障。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将受到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也将受到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

2024年土地集约化政策旨在通过一系列措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障农民权益,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政策的实施受到法律的严格保障,确保了政策的有效执行。

四、自然资源部2023年文件关于拿地的规定

2023年自然资源部关于拿地的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征收的新规定

1. 定义征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需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这包括军事、外交用地,以及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2. 提高补偿标准:征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并为被征地农民安排社会保障。

3. 完善征收程序:征收流程包括公告征收方案、听取被征地村民意见、进行补偿登记、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等。

2)土地使用政策的新探索

1. 探索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合理划分土地管理事权,探索赋予试点地区更大土地配置自主权;允许符合条件的的地区探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使用机制。

2. 优化产业用地供应方式:鼓励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优化工业用地出让年期,支持产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提高配置效率。

3. 市场化方式盘活存量用地:鼓励试点地区通过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详细评价等方式,细化完善城镇低效用地认定标准,推动城镇低效用地腾退出清。同时,推进国有企事业单位存量用地盘活利用,规范和完善土地二级市场。

3)建立健全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

1. 在坚决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等三条底线的前提下,支持试点地区结合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实现形式。

2. 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允许将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依据规划改变用途入市交易。

3. 支持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对企业上市合规性审核标准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给予同权对待。

4)推进合理有序用海

1. 探索建立沿海、海域、流域协同一体的海洋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体系。

2. 统筹陆海资源管理,加强海岸线动态监测。

3. 在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下,探索推进海域一级市场开发和二级市场流转,探索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

2023年自然资源部关于拿地的规定,主要围绕土地征收的新规定、土地使用政策的新探索以及建立健全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等方面展开,旨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障农民利益,同时严格保护耕地红线,促进土地可持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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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节约集约用地符合八个是否用地标准,土地集约化2024年最新政策解读

内容审核: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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