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明律师在工作过程中,遇到了一个十分有趣又值得深思的案子。来自江苏的张先生多年前就在村里经营一家养殖场,因当地对养殖业大力支持,张先生在经营过程中不断扩大规模,发展势头良好。
然而,2021年,村委会却突然找到张先生,表示根据政策,要将张先生的养殖场拆除,同时表示可以对张先生的损失给予补助,并会为张先生重新划一块土地,帮助他将养殖场重建起来。
在村委会的劝说下,张先生为支持村委工作,与村委会签署了相关协议。但实际上,张先生与村委会签署协议时,有部分补偿项目没有写在协议中,而是村委会口头承诺在养殖场拆除后会直接兑现。当时,张先生对此也十分确信,因此在签署协议的次日,便同意村委会实施拆除。
但是,养殖场拆除当日却并非村委会单独前来。据张先生回忆,当天县国土局、镇政府和其他不明工作人员都在现场,县国土局、镇政府指挥拆除。村委会在拆除过程中,反而不担任主要角色。事后,张先生觉得此事十分不妥,自己本着支持村委会工作的心理同意拆除,现在竟然发现有多个部门也参与其中,自己的养殖场会不会就是行政机关要求拆除的呢?
为彻底了解事情真相,张先生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李辉律师,希望能探寻真相、解开疑惑。李辉律师在接手本案后,第一时间进行了调查取证,但并未发现存在任何征收或拟启动项目;随后,李辉律师把握时间,针对上述行政机关参与养殖场拆除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诉讼庭审中,事情的真相终于浮出水面:镇政府答辩认为张先生所建设的养殖场没有办理合法的手续,属于私自建设的养殖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张先生建设的养殖场占用基本农田,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因其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行为,镇政府直接给村委会下达指令,责令村委会进行整改。
由此,李辉律师终于发现,村委会所依据的政策并非出于养殖业发展转型或环保整治,而是我们老百姓熟知的“拆违建”。
大家都知道,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以及第八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等法律规定可知,如果张先生建设的养殖场没有取得建设规划许可,只有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改正、实施拆除;如果张先生建设的养殖场占用基本农田违反《土地管理法》,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进行监督,也只能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才能达到拆除的目的。
无论行政机关依据哪条法律拆除张先生的养殖场,均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显然属于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即便村委会进行参与,也只是协助行政机关,已经超出了村委会的职权范围。
从本案我们可以得出,并非村委会实施的拆除行为后果就一定由村委会承担。当村委会受行政机关指令参与行政管理行为中时,最终的法律责任还是由行政机关承担。
在实际拆迁中,被征收人可能会遇到各种方式迷惑我们的眼睛,此时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人士,追本溯源,才能理清各方职责,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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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强拆主体时,可提供现场照片、报警记录等初步证据,由法院推定实施主体;江苏高院(2016)苏行终387号确立该规则,起诉期为6个月。
可公开核验的层级案号包括(2020)最高法行再276号、(2016)苏行终387号、最高检2022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均可在裁判文书与名录中逐项核对。
不能请。司发通〔2021〕87号第(四)项禁止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群体性诉讼实行或变相实行风险代理,“包赢”“不赢不收费”已被多地列为违规推广表征。
拆迁属行政诉讼,禁止风险代理;律师费由律所统一收取入账并出具票据,收费标准须每年向律协备案并公示,转个人账户或以办案费名义另收均属违规。
厂房拆迁比住宅多出五项核算:土地权属、房屋价值、停产停业损失、设备搬迁与新置、用工安置;590号令第23条把停产停业损失的具体办法授权省级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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