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拆迁案例:违法拆迁致室内物品损失,行政机关难逃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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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炒货厂遭遇违法暴力拆迁,厂房内货物遭受重大损失。此时,被征收人该如何举证、维权?


【基本案情:炒货厂遭开发区管委会拆迁】


最近,太平镇幸福村一改往日的平静聒噪起来了,村民们也不似往常的悠闲,一个个行色匆匆却心神不宁,就连村里“首富”刘老汉这几日都茶饭不思面色凝重,整日里唉声叹气。


一切都要从头说起,二十多年前刘老汉在当地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有一炒货厂,专营各种坚果类的食品加工。靠着高品质、味道好、价格实惠等优势,再加上刘老汉的勤劳付出,厂子取得良好收益,规模也日益壮大,在当地赢得口碑,被当地老百姓誉为“良心企业”。操劳了一辈子的刘老汉心中早有打算,炒货厂就当是家族企业让子女接棒,而自己也该安享晚年,尽享膝下子孙环绕的天伦之乐。


谁料,鉴于提升城市品位,美化城市生态环境,发展生态旅游的需要,市里成立一个金山银山建设项目,以修建水库的形式将城市进行南延北扩。按理说这是一件对当地老百姓重大利好的事情,民众喜闻乐见,刘老汉自然也不例外。正巧刘老汉的炒货厂也被划入了金山银山项目的规划范围之内,前阵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刘老汉的炒货厂下发了《限期搬迁通知书》并要求其尽快搬迁。因开发区管委会未依据法定程序实施拆迁,且开发区管委会与刘老汉双方未就

拆迁补偿

达成一致意见,刘老汉未按照通知要求自行搬迁。于是,开发区管委会在未出示任何执法手续的情况下便组织众多人员和挖掘机等大型机械开进刘老汉的炒货厂,不由分说便对刘老汉的厂房实施暴力强制拆除,半个小时的时间企业厂房全部被夷为平地,一片废墟之下不复往日繁荣。


盛怒之下,刘老汉一纸诉状将开发区管委会告上法庭。在若干诉求中,有一个涉及行政赔偿问题,这令刘老汉心中难免有些担忧。他知道“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自己的厂房说没就没了,举证这个环节难免有些力不从心。虽然拆迁之前已经将厂内贵重物品转移至安全处安置,但仍有价值上百万元的货物存放在厂区内。随着拆迁都被掩埋在废墟之下,天公不作美,拆迁之后又下了一场暴雨,彻底看不出那上百万货物的“真面目”,这可如何证明所受损失?万一证明不了或者对方耍赖不承认,自己岂不是要吃个大哑巴亏?


【法律分析:初步举证不可缺】


刘老汉虽年迈,但不糊涂,很有眼界,深知

征地拆迁维权

还是要借助专业律师的帮助,于是便联系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聂荣律师,经聂律师释法,刘老汉才彻底放下心。


原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鉴定的除外;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该司法解释弥补了之前《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缺陷,大大提高了规定的可操作性,解决了国家赔偿数额无法确定的难题,保护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如果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在违法拆迁案件中,经常会遇到行政机关没有清点财物、进行公证或者评估而径直拆迁的情况。拆迁标的遭毁损后,原告也很难提供损害情况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一般由原告主张其损失,而转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提供不出相应证据的,由被告承担不利后果。


这也是有成功经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7批指导性案例》中沙明保等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案,法院认为房屋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提供了初步证据,但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行政机关亦因未依法进行财产登记、公证等措施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的,人民法院对原告未超出市场价值的符合生活常理的房屋内物品的赔偿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在明

拆迁律师

在此提醒广大被征收人:要防患于未然,在拆迁之前转移屋内贵重物品避免损失,无法转移的物品则要拍照取证,最好能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或证据保全。在遇到违法拆迁时,一定要及时保存相关有效证据,为将来维权争取胜诉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由于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违法,原告往往很难提供证据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以至于无法确定应赔偿的损失数额。举证责任直接关系当事人的赔偿利益,如果遇到像刘老汉一样的情况,则要尽量保存货物原料的购物凭证、单据等进行初步证据证明,然后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征收人要避免什么都拿不出的情况,若完全无法提供遭受损失的“初步证据”,则损害赔偿请求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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