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心房”就能随便拆?在明拆迁律师:它不是一个什么都能装的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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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空心房”从来都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它可能是一个随便归置归置都能容纳的“违法拆房”的筐……


究竟什么是“空心房”,法律没有任何明文规定。我们所能见到的概念、定义,全部来源于各地方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上,连最低层级的地方政府规章往往都够不上。实践中,“空心房”的认定标准一般有3个,尽管这听上去颇有些令人啼笑皆非:


其一,“空心房”属于“一户多宅”中多出来的宅基地上的房屋,性质上属于违建;


其二,“空心房”应当长期无人实际居住,包括人员长期外出而导致的闲置、荒废;


其三,“空心房”主要指缺乏修缮的土坯房,外观简陋影响村容村貌还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有代表性的情况是农村用于放置农具器械的房屋或者牲口棚、连茅圈……


到这里,有心的朋友们应当已经看出来了,究竟什么叫“空心房”,没准谱,地方政府说是,一般就可以是。问题在于,一旦房屋被认定为“空心房”,后果很可能就是遭到村里热心人员的“帮拆”而得不到任何能够称为补偿的补偿。村里面还会强调,这不是拆迁,也不是征收项目,就是“空心房”整治。这样一定性,任何法条全都用不上了,能用的也就是那样一堆规范性文件。


事实上,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空心房”整治不过是一个借口,其核心目的在于通过整治行动来获取“新农村建设”的各项资金。即便房屋确实破旧、闲置、土坯,仍是建造者的合法私人财产,在没有有权机关作出违建认定之前,任何人也不得随意实施拆除、破坏。正所谓“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则法律谚语说的就是风雨飘摇中的破房子。从这个角度看,“空心房”整治类似于我们通常提到的协议拆除房屋,甚至比这个还要“没商量”,因为其压力完全来源于同村的组织、村民。


那么,面对“空心房”认定的来袭,农民朋友又该如何应对呢?在明拆迁律师谨提出两方面建议供参考:


其一,及时聘请专业律师介入,通过法律途径向基层组织施压。譬如通过发送《律师函》,就可以有效达到传递依法维权信念,并保留采取法律手段的意思。很多时候,仅仅是这类非诉手段就能收到很好的效果。只要相关组织的人员肯和村民坐下来谈,那么很多矛盾纠纷都是可以解决的,实现双赢并非不可能。


其二,如果涉案房屋确系“一户多宅”上的房屋而有违建嫌疑,那么认定必须依法进行。《土地管理法》第77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据此,作出行政处罚的有权机关是县国土局,而不能是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一旦拆除房屋行为能与政府部门扯上关系,对于农民朋友的维权来说就是十分有利的,毕竟“依法行政”的大棒,对于政府始终是有效的。


总之,地方上的许多“空心房”整治项目先天就欠缺法律依据,且在实施过程中标准不明确、不统一,几乎类似于违法拆迁房屋的“筐”的性质,甚至曾因此而引发命案。面对此种情形,农民朋友要审慎评估自己房屋的实际情况,及早采取法律步骤捍卫自己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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