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25年。深耕行政法领域,对政府征收拆迁领域有深入研究,熟悉行政法及行政程序流程,能够深入细致地研究案情,勤勉尽职;曾参与西安某区城中村改造、北京市某区交通枢纽改造、深圳某大型社区业主维权等近百起案件,得到当事人极高的评价。
拆迁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通常所说的“一平换一平”是指被拆迁房屋的产权面积与拆迁安置房的产权置换面积相等。但实际上,是否还需要交钱,取决于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1)房屋拆迁产权调换的基本原则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时,市、县级人民政府会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这意味着,如果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低于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被征收人需要补交差价;反之,如果被征收房屋的价值高于调换房屋的价值,政府则需要向被征收人支付差价。
2)实际操作中的考虑因素在实际操作中,“一平换一平”可能会因为不同的建筑结构、地段价值等因素而产生差异。例如,如果原房屋是砖混结构,而置换房屋是框架结构,由于建筑成本不同,可能会导致面积虽然相等,但价值上存在差异。地段的不同也会影响房屋的价值。因此,在进行产权调换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公平合理。
3)总结拆迁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一平换一平”并不意味着完全不需要交钱或得到额外补偿。具体是否需要补交差价或获得补偿,取决于被征收房屋与调换房屋之间的价值差异。因此,在进行拆迁补偿选择时,建议被征收人详细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以便做出明智的决策。
关于房管公房变更承租人的新规定,主要依据的是相关的租赁法规以及地方性的具体政策。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1)公房变更承租人的基本条件根据一般性的规定,公房变更承租人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 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 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 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
5. 没有其他住房。
满足上述条件的当事人需写出书面申请,并经出租人同意后办理变更登记,方能成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
2)公房承租人的确定情形公房承租人的确定大致分为三种情况:
1. 原承租人仍然健在,不发生承租人变更,承租人仍然是原承租人;
2. 承租人依法变更,变更后的承租人为新的公房承租人。在此情形中,若变更不符合规定,侵犯了其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的利益,被侵权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请求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撤销原来的变更,作出新的变更。若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拒绝变更,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3. 原来的承租人去世多年,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并交纳房租,按规定应当办理变更手续,但因未涉及拆迁补偿问题,一直未办理变更。
3)地方性规定——以天津市为例对于天津市的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具体流程和方法如下:
1. 流程:
a. 原承租人取得原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b. 原承租人与新承租人签订房屋转租合同;
c. 将转租合同和原房屋租赁证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房屋转租合同登记备案;
d. 领取经注记盖章的原房屋租赁证,缴纳有关税费。
2. 方法:
a.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
b. 过户申请人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过户的,可以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过户,并提交经公证的代理履行承租房屋义务的保证书。没有符合过户条件的,出租人可以收回该公有住房使用权;
c. 公有住房承租人为改善居住条件,已购买其他住房,需要转让公有住房使用权的,在征得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意后,可以申请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
d.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承租人可以通过公有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置换经营单位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的形式变更承租人。中介机构未征得公有住房产权人同意,不得代理公有住房置换业务。
房管公房变更承租人的新规定主要遵循相关的租赁法规以及地方性的具体政策。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和当地政策进行申请和办理。
公产房可以出租给别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这表明,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任何拥有产权的房产都可以进行租赁。
其次,虽然公产房的产权归属于国家或单位,但原承租人或使用人在一定条件下,如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是有权对公产房进行出租的。当然,这需要根据具体的地方法规和单位政策来确定。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出租公产房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租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可能的纠纷。
公产房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单位政策的前提下,是可以出租给别人的。
退休职工是否可以继承农村五保户兄弟的房子,这个问题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来分析。
1. 继承权的顺序与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的继承顺序首先为配偶、子女、父母,这些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若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存在,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 五保户房产的继承情况
- 五保户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其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是有权继承其房产的。这意味着,如果退休职工的兄弟是五保户,且没有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那么该退休职工作为兄弟姐妹之一,是有继承权的。
- 但需注意的是,如果五保户在入五保时与村里签订了协议,约定死后房子归村里所有,那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此时房产不能继承。
3.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性
- 另外,关于宅基地上的房屋继承,还需考虑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但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村民个人只有使用权。
- 因此,在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时,实际上是继承了房屋的所有权,而不是宅基地的使用权。但由于“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人可以因继承房屋而继续使用宅基地,但这并不等同于继承了宅基地本身。
退休职工在符合法定继承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继承农村五保户兄弟的房子的,但需注意是否存在遗赠扶养协议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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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房管公房变更承租人新规定是什么,公产房能出租给别人吗
内容审核:尹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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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面积认定,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房屋被拆没拿到钱,合法强制拆除的办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能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房子被偷拆,合法强制拆除的路子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可以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安置房不交付,协议签了不等于事情结束,对方不付款、不交房、停发过渡费,都属于不履行协议。老百姓可以起诉,也可以先书面催告,把催告记录留作证据。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征收目的、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
停产停业损失,土地这一块最容易被忽略。国有出让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厂房,土地价值往往体现不出来。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
补偿面积少算,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自管公房拆迁,先分清房屋性质。公房分三类:直管公房,产权在房管部门;自管公房,产权在单位;房改房,已经按房改政策卖给个人但可能没办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
无证房按违建拆除,卡点落在认定这两个字上,房子定成违建,补偿基数归零;定成历史遗留,合法面积照算。老百姓先把建成时间、有没有审批手续、住到现在的年限三样凑齐。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
被逼签协议后强拆,合法强制拆除的走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可以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外嫁女不能分补偿,2026年实务里,争议多集中在三类人:外嫁但户口没迁走的女儿、离婚后回原籍居住的妇女、在校大学生和现役军人。认定成员资格,看四个要素:户籍登记在本村;有承包地或者曾经有过;履行了村民义务,比如集资、出工、参保;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