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督导律师、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同时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政府法制研究会会员,北京市行政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被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授予先进个人荣誉证书。
土地使用权性质主要包括两大类: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1)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资、抵押和继承。具体来说,国家可以将国有土地进行出租、出让,或者按照入股的方式,再缴纳土地出让金,个人或单位便能够享有土地的使用权。
2)集体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则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中,农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总结来说,土地使用权性质主要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两大类,其下又可根据具体用途和取得方式进一步细分。在使用土地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进行。
土地报批省自然资源厅审批流程主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具体流程如下:
1)准备阶段1. 资料准备:根据土地报批的需求,准备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批文、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报告、用地说明书、用地红线图、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用地界线图等。
2. 征询意见: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乡镇政府,就征地相关事宜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记录并处理不同意见,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
2)报批阶段1. 地籍调查与登记: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及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填制调查表,由各方确认无误后签字。
2. 拟订“一书四方案”: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拟订“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上报至有批准权的机关,即省自然资源厅。
3)审批与后续1. 审查与审批:省自然资源厅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对土地使用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保政策等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将依法作出批准决定。
2. 公告与实施:征收土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当地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随后,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制定征地补偿、人员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迁等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3. 后续手续: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人需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到国土资源部门领取用地批准文件和用地规划许可证,作为项目建设和开发的重要依据。
土地报批省自然资源厅审批流程包括准备阶段、报批阶段以及审批与后续阶段,每个阶段都有明确的步骤和要求,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
水利及水利设施用地属于建设用地。以下是对此结论的详细解释:
1. 法律依据明确分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2. 水利设施用地的性质:
- 水利设施用地,如水库、水电站、堤防、灌溉渠道等,是用于修建水利工程、构筑水利设施的土地。这类土地不属于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农用地,也不属于未利用地,而是专门用于水利建设的土地。
- 根据建设用地的定义,水利设施用地显然符合“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这一特征,因此应归类为建设用地。
3. 特殊用地方式的考虑:
-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水利设施用地属于建设用地,但其取得和使用方式可能受到特殊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提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 这表明,水利设施用地作为建设用地的一种,其取得方式可能具有特殊性,但并不影响其建设用地的基本属性。
水利及水利设施用地明确属于建设用地范畴,这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
国土三调中的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这一分类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的规定来界定的。具体来说,未利用地包含了以下几类土地:
1. 未利用土地(田坎除外):这指的是那些尚未被开发利用,或者因自然条件、技术限制等原因暂时无法利用的土地。这类土地在未来的土地利用规划中,可能会根据实际需要和条件变化,被逐步转化为农用地或建设用地。
2. 未进入农用地及建设用地的其它水域:这包括了一些未被划入农用地或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如湖泊、河流、滩涂等。这些水域虽然目前未被直接利用,但可能具有生态、景观或潜在的开发价值。
在国土三调中,土地被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地类。其中,一级地类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未利用地作为一级地类之一,其下的具体分类和界定,都是基于《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实际的土地利用状况来确定的。
国土三调中的未利用地,是指那些尚未被开发利用或暂时无法利用的土地,包括未利用土地(田坎除外)和未进入农用地及建设用地的其它水域。这些土地的分类和界定,对于科学规划土地利用、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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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土地报批省自然资源厅审批流程,水利及水利设施用地属于建设用地还是未利用土地
内容审核:闫会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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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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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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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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