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督导律师、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同时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政府法制研究会会员,北京市行政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被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授予先进个人荣誉证书。
土地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预选符合规划的土地在初步选定某块土地作为建设用地后,应向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部门咨询该土地是否符合各项规划要求,确保所选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2)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并提交用地申请确认土地可用于建设后,应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并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将审查申请,若符合规定,则由用地单位缴纳选址规费,并获得建设部门颁发的《选址意见书》。
3)提交用地预审申请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用地单位应持《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国土资源局将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4)办理立项等手续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
5)提交用地正式申请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各项审批文件,向原作出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6)办理审批手续并批准用地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这些方案将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若涉及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或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情况,还需报国务院批准。
七、土地征用与补偿安置
国土资源局负责征用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办理征地手续。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这些补偿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由用地单位全额支付。若用地单位未按期全额支付补偿费用,政府将拒绝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
国有资产流失的立案标准是多少?
国有资产流失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造成恶劣影响。只要满足上述任一条件,即可立案。这一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保护国有资产,防止其流失,并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
土地国有资产处置审判程序是什么?
土地国有资产处置审判程序主要涉及国有土地的征收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具体的征收流程如下:
1)发布征地公告1. 发布机关:市县政府会发布征地公告。
2. 发布范围:该公告会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进行发布。
3. 公告内容: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详细信息。
4. 发布后果:需要注意的是,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将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1. 登记机关:被征地者需要到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进行登记。
2. 登记申请人:登记申请人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3. 登记期限:应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登记。
4. 登记所需材料:包括土地权属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必要文件。
5. 不办理登记的后果:未办理登记的土地和附着物将不被列入补偿范围。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1. 拟订机关:该方案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拟订。
2. 拟订根据:主要依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 方案内容:涵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具体事项。
4. 方案公告与报批:方案会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进行公告,以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之后,该方案会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请市、县政府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和批准机关为市、县政府,并需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1. 组织实施机关:方案由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 费用支付:相关费用应在方案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若未按规定支付费用,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最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完成整个土地征收流程。
在探讨承包人是否能以发包人未结算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建设工程的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这一行为在法律上是有依据的。
1.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三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条款明确规定了承揽人(在此情境下即承包人)在定作人(发包人)未支付报酬或材料费等价款时,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拒绝交付的权利。
2. 具体适用:
-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完成工程建设后,若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拒绝交付已完成的建设工程。
-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发包人恶意拖欠工程款,确保承包人在履行了合同义务后能够得到应有的报酬。
3. 注意事项:
- 承包人在行使拒绝交付的权利时,应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发包人的其他合法权益。
- 同时,承包人应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合同、施工记录、工程款支付凭证等,以便在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 如果发包人提出异议或诉讼,承包人应积极应诉,并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抗辩。
承包人在发包人未结算工程款的情况下,有权拒绝交付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这一权利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旨在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房地产估价规范中的合法原则,是房地产估价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以下是对合法原则及其法定依据的详细阐述:
一、合法原则的含义
合法原则要求房地产估价应以估价对象的合法权益为前提进行。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合法产权、合法使用、合法处分等方面。具体来说,在合法产权方面,估价对象必须具有明确的产权归属,且产权清晰、无争议;在合法使用方面,估价对象的使用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土地用途管制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合法处分方面,估价对象的处分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合同(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的规定。
二、合法原则的法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该法规定了房地产的权属和使用规范,为合法原则提供了法律基础。例如,该法明确规定了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这直接体现了合法原则在房地产估价中的应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制度,以及土地用途管制等相关内容。这些规定为房地产估价中合法使用原则的落实提供了法律依据。例如,该法明确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这要求估价对象在土地使用方面必须合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该法规定了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遵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以及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这些规定为房地产估价中合法原则的落实提供了行业规范和保障。例如,该法明确规定了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评估业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这要求估价人员在估价过程中必须保持中立立场,确保估价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合法原则在房地产估价中的具体应用
在房地产估价实践中,合法原则的应用贯穿于估价活动的全过程。估价人员在进行估价时,必须首先确认估价对象的合法权益状况,包括产权归属、使用性质、处分方式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只有在确认估价对象具有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才能进行进一步的估价工作。同时,估价人员还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要求,选择合适的估价方法和技术手段,确保估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出卖人已交付货物而买受人拒绝给付货款时,出卖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返还货物,但需满足法定条件并遵循相应程序。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这些条件同样适用于出卖人因买受人拒绝支付货款而主张解除合同的情形:
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导致买受人无法支付货款,且该情况使得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此情形在买受人拒绝支付货款的情况下较为少见,更多适用于买受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形。
2. 明确不履行或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 明确表示不履行:若买受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不会支付货款,出卖人可依据此条款主张解除合同。
- 行为表明不履行:若买受人通过其行为(如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表明不打算履行付款义务,出卖人同样可解除合同。
3. 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并经催告后未履行:
- 迟延履行:买受人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货款,构成迟延履行。
- 经催告后未履行:出卖人需向买受人发出催告通知,并给予合理期限支付货款。若买受人在该期限内仍未支付,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此处的“合理期限”需根据合同性质、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判断。
4. 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若买受人的不支付货款行为导致出卖人签订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如出卖人因买受人违约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或合同目的因买受人违约而变得无法达成,出卖人可解除合同。
二、解除合同的程序与通知义务
- 解除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如有异议,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 通知义务:出卖人需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可证明的方式通知买受人解除合同,并保留好通知送达的证据。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需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出卖人还应按其规定执行。
三、合同解除后的处理与法律后果
- 终止履行与恢复原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已履行的部分,当事人可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在买卖合同中,若出卖人已交付货物而买受人未支付货款,合同解除后,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返还货物。
- 赔偿损失与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出卖人还有权要求买受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若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出卖人可根据实际损失和可预见利益向买受人主张违约损失赔偿。双方可协商确定赔偿金额,协商不成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据具体情形判决决定违约金金额。
- 担保责任:若合同中存在担保条款,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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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承包人能否以发包人未结算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建设工程判例,房地产估价规范 合法原则 法定依据
内容审核:闫会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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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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