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被征收方的公民或者企业在面临征地拆迁时,往往处于弱势一方,就补偿安置标准的确定缺乏平等话语权,在很多场景下,被征收方对于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协议签订后才如梦方醒,发现口头承诺只不过是托词而已!
那么,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之后,补偿是否还能再提高呢?
所谓补偿安置协议是指在土地(及其地上物)征收过程中,征收方与被征收方就征收对象如何进行补偿而签订的协议,旨在明确两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方与被征收方所签订协议称为“补偿协议”。
我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条例》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作出了要求,实践操作中,签约率往往能够对征收与否起决定性作用,也就是说,如果签约率不够,很有可能就不能够征收房屋或者土地,故征收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更倾向于以签订协议的方式完成征收。
征收方手握大权,又愿意协议征收,故其极力促成协议签订的方式也就五花八门,胡萝卜加大棒、半威胁半承诺、虚虚实实、待定处理等等各样闹剧也就一出出上演,甚至不乏断水、断电、断气、阻断交通乃至暴力逼签的手段,在此情境下,无奈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应如何处理呢?
要确定协议的效力,协议效力一般区分为生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几种,如协议无效或被撤销,那么该协议就不发生法律效力,需要双方重新协商确定协议条款,如协议效力待定,那么要看其所附的生效条件(或期限)是否达成,不能达成,则仍处于效力待定状态。
明确协议是否属于以下无效的情形:
(1)签订协议的征收方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可能不含包已经取得授权或委托的情形);
(2)行政行为没有依据;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协议;
(4)双方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的协议;
(5)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协议;
(6)违背公序良俗的协议;
(7)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协议。
再次,确定协议是否属于以下可撤销情形:
(1)以欺诈手段签订的协议;
(2)以胁迫手段签订的协议;
(3)基于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协议。
撤销协议存在期限限制,需要多加注意。
再者,需要进一步判断,协议是否属于效力待定协议,待定原因处于何种状态。
否定协议效力并非易事,需要足够充分的证据加以支持,因此,被征收方作为弱势一方,一定要有证据意识!
保留好相关证据,才能有利于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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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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