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私分集体土地承包款,农民群众进城落户后 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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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雨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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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擅长领域/案件类别 行政征收合法性调查、违法强制拆除维权、征拆安置补偿维权、国家行政赔偿、合同纠纷、房地产、建设工程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

群众私分集体土地承包款,农民群众进城落户后 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农民承包集体土地的收入属于什么分配

一、农民群众进城落户后 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

农民群众进城落户后,是否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这一问题涉及我国土地政策和法律的重要方面。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1. 法律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这一法律规定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

2. 进城落户不影响承包权:农民进城落户,并不直接导致其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并未规定进城落户是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条件。因此,即使农民群众进城落户,他们仍然享有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3. 承包权的流转与收益:进城落户的农民,如果不直接从事农业生产,可以通过土地流转的方式(如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来处置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从中获取相应的收益。这是法律赋予农民的一项权利,旨在保障他们在城市化进程中能够灵活处理自己的土地资源。

二、宅基地使用权

(此部分虽未直接提及于用户问题中,但为全面解答,稍作阐述)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进城落户的农民,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处理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一般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并不因进城落户而自动丧失,但具体处理需根据当地政策和实际情况而定。

三、集体收益分配权

(此部分同样未直接提及,但为完整性考虑,进行说明)

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其成员身份而享有的权利。进城落户的农民是否继续享有集体收益分配权,需根据当地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或相关规定来确定。若章程或规定未明确排除进城落户农民的集体收益分配权,则他们仍应享有该权利。

农民群众进城落户后,并不自动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则需根据当地政策和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规定来确定。但无论如何,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受到法律明确保护的,进城落户不应成为剥夺其权利的理由。

二、中央规定村委会五不准

中央规定的村委会“五不准”原则,旨在规范村委会行为,保障村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民主与法治建设。具体内容如下:

1)不准违法选举

1. 村委会选举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选举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2. 严禁采取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碍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不准侵犯村民合法权益

1. 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必须尊重和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财产权、民主权利等。

2. 不得侵犯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合法权益,不得非法剥夺村民的集体收益分配权。

3)不准滥用职权

1. 村委会成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损害村民利益。

2. 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挪用、私分集体财物,或者为个人谋取私利。

4)不准违反财务管理规定

1. 村委会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收支行为,确保集体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2. 不得设立“小金库”,不得虚报冒领、截留私分、挪用公款,或者违反规定开支集体资金。

5)不准干扰司法公正

1. 村委会成员必须尊重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权,不得干扰司法公正,不得妨碍司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2. 严禁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说情、打招呼,或者干扰案件的正常审理和执行。

三、什么是征收和征用

征收和征用是两个在法律上具有明确区别的概念,它们主要在法律效果和补偿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1. 法律效果的不同

- 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征收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或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转移为国家所有。这意味着征收后,土地或财产的所有权从原所有者转移至国家。

- 征用:征用则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暂时转移不动产或动产的使用权,而所有权不发生变化。征用期间,原使用者无法使用该财产,但征用结束后,财产需归还原使用者。

2. 补偿方面的差异

- 征收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征收应当依法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对于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 征用补偿:征用由于不涉及所有权的转移,因此补偿主要限于征用期间原使用者因无法使用该财产而造成的损失,如土地补偿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但不包括安置补助费。若征用导致财产毁损灭失,则应按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3. 共同特点

- 无论是征收还是征用,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且都要经过法定的程序和权限。

- 两者在实施时都必须依法给予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相应的补偿,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征收和征用虽然都是为了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法律行为,但在法律效果和补偿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征收是所有权的转移,需要给予全面的补偿;而征用则是使用权的暂时转移,补偿主要限于征用期间的损失。

四、征地哪些是属于公共利益的

在征地问题中,公共利益是一个核心且关键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可以明确哪些情形属于公共利益,从而作为征地的合法依据。

一、公共利益的法律定义

公共利益,通常指为了满足社会整体或大多数人的需求,而非特定个人或团体的利益。在法律上,公共利益有着明确的界定,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包括但不限于国防和外交的需要、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及旧城区改建等。

二、公共利益的具体范围

1. 国防和外交需要:

- 国防设施:如军事基地、训练场、弹药库等,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和领土完整至关重要。

- 外交设施:如大使馆、领事馆等,是开展国际交往和合作的重要平台。

2. 基础设施建设:

- 能源设施:包括电力设施(发电厂、变电站)、石油天然气设施(炼油厂、输油管道)等。

- 交通设施:如铁路、公路、港口、机场等,是连接国内外、促进经济交流的重要通道。

- 水利设施:如水坝、水库、灌溉系统等,对于防洪抗旱、保障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用水具有重要意义。

- 通信设施:如电信枢纽、卫星地面接收站等,是现代信息社会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

3. 公共事业:

- 教育设施:如学校、图书馆等,是提高国民素质、培养人才的重要场所。

- 科研设施:如科研机构、实验室等,是推动科技进步、创新发展的重要力量。

- 文化体育设施:如博物馆、体育馆等,是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重要载体。

- 医疗卫生设施:如医院、卫生院等,是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要保障。

- 社会福利设施:如养老院、福利院等,是关爱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 文物古迹保护: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建筑、遗址等进行保护和修缮。

- 环境保护工程: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等环保设施的建设,以及生态修复工程等。

4.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及旧城区改建:

- 棚户区改造:针对城市中破旧、拥挤的居住区域进行改造。

- 危房改造: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加固或重建。

- 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为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

- 旧城区改建:对老旧城区进行整体规划和改造。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需要:

- 除了上述明确列举的情形外,还可能存在一些其他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这些情形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行政法规来确定。

三、征地与公共利益的关系

征地,作为国家对土地资源的重新配置,必须严格遵循公共利益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意味着,任何征地行为都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并依法进行补偿,确保被征地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征地中的公共利益是一个涵盖广泛、具体明确的法律概念。在征地过程中,必须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确保征地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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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中央规定村委会五不准,什么是征收和征用

内容审核:吴雨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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