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当事人由于受蒙骗、逼迫等各种原因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但是对协议内容根本就不认可。或者家里房产土地明明是家庭成员共有,但是政府却偷偷和家中个别成员签了补偿协议。亦或是签了协议,等到履行时政府却不按照当初说好的履行,要么迟迟不交付安置房,要么少分安置房面积等等。面对这些拆迁方惯常的伎俩、花招,老百姓该何去何从呢?本文,就补偿协议签订后经常遇到的几类问题进行解答。
一、房屋权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该怎么处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可知,当被征收房屋存在权属争议时,行政机关应当先行调查,经调查发现存在“所有人不明确”的情况时,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因此,如果征收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案涉房屋存在权属争议时,仍就案涉房屋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是存在过失的。
现实中,在被征收房屋产权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合法适当的做法是房屋征收部门不能与争议的任何一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而只能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区县政府依法对被征收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将征收补偿款及补偿安置利益到公证处提存,在相关争议各方就被征收房屋产权民事争议依法解决后,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政府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权利人发放征收补偿款,并落实安置补偿。
所以,如果出现政府偷偷和家里个别成员签订补偿协议的,第一步要在家庭内部形成财产权属的划分,第二步就已经签订的补偿协议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未查明房屋权属人就直接与部分家庭成员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肯定是存在过错的。
二、如果补偿协议没有写明交付安置房期限,是否意味着何时交房由征收方说了算?
依照法律规定,补偿协议中是要求写明交房时间的。但是实践中,未写明交房时间的补偿协议也不少,那么被征收人在签署了这种补偿协议后,是不是就意味着何时交房只能由征收方说了算呢?当然不是,依据《民法典》规定可知,未约定交房时间的补偿协议属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协议,对于这种协议,可以协议补充。
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协议,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所以,如果协议中关于交房期限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安置房交付期限可以根据临时过渡费的相关约定来确定。
在该协议履行期限届满,行政机关仍未履行该协议的,且该协议具有履行的现实可能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按照就近安置的原则限期继续履行协议。此外,当事人还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承担逾期安置期间的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政府签订协议后,又不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反而是利用自己的优益地位单方面变更协议,被征收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起诉要求政府继续履行原来签订的协议。但是,这里需要提醒被征收人一点的是,注意时间。根据《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规定。”也就是说,如果是针对政府不履行协议提起诉讼,起诉要求政府履行协议,那么诉讼时效是3年。如果超过3年了才想起来起诉,败诉风险会大大增加。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面对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前后的“千层套路”,被拆迁人一定要睁大眼睛将自己所需签署的协议文本从头到尾、仔仔细细审阅清楚,确保其中补偿方式、交付安置房期限、违约责任等约定明确具体。对确有疑问、争议的,不可盲目签字,而是要在拍照留存证据后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决定是否签约。
大家要避免签订任何内容空缺的空白协议,并确保在签约后手中留有一份协议原件。只有严格、细致地签好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的补偿权益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即便在履行中出现种种意外,我们也能够依据手中的协议争取到多种的纠纷解决方式,将自己的损失控制到最低。(张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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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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