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福建省n市某村为推动当地经济发展,鼓励当地村民修建养殖场进行养殖。在政策鼓励下,王先生为响应政策在其村经营生猪养殖场。
2022年5月,乡政府向王先生作出了《限期拆除通知书》,内容为:“经查,你在该村的建筑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根据xx号文件精神,限你在收到本通知后3日内将违法建筑自行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我乡将组织力量依法强制拆除”。
王先生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后及时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孟登高、李凯律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两名律师在对案情进行审慎研判后第一时间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案涉《限期拆除通知书》,并为此积极做足庭前工作,调取证据与法院沟通。
开庭时,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称原告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自行将地面硬化。且案涉《限期拆除通知书》的作出程序合法、有法可依。
而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基本采纳了两位律师的代理意见。首先,被告在《限期拆除通知书》中,并未详细记载案涉拆除建筑物的具体位置、建筑面积、建筑结构等相关拆除信息,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其次,被告在《限期拆除通知书》中仅表述违反《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但未援引其所违反的具体法律、法规条文,系适用法律错误。
最后,被诉的行政行为要求原告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系对原告权利的重大处分,但被告没有告知原告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系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而本案中,被告所做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的行为主体和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应当予以纠正。原告诉请撤销该通知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通过这样一起十分典型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被依法撤销的案件,孟登高、李凯律师想提示广大被拆迁人等当事人以下两点:
1. “通知书”并非一定不可诉。有的观点认为“通知”不可诉“决定”可诉,这是对行政行为“标题”的误解。事实上,一份文书究竟叫“通知”还是“决定”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其所载明的内容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影响。
就本案而言,涉案“通知书”对涉案养殖场给出了违建的定性,且明确要求当事人对其予以限期拆除,显然对当事人的实体性权利义务产生了影响。这样的“通知书”事实上和“决定书”并无区别,那么它自然具有可诉性。
2. 内容明显“荒率”的限期拆除违法建设文书往往不合法。这类行为依法一般由乡镇街道负责,然而乡镇街道一级的依法行政能力是有限的。像本案中的情形,行为内容明显不完整、不全面,缺的东西太多,甚至只是笼统地表述涉案养殖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但到底违反了哪一条哪一款,是违法占地还是违反乡村庄规划,都没说清。
这样一看,涉案限期拆除通知书存在严重违法之处并最终被判决撤销几乎是没有悬念的。当事人尽管未必懂法,但也完全可以根据常识和“阅读理解”经验去初步判断一番。
笔者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对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不仅应实体方面合法,程序方面亦应当合法。行政机关作出的文书应当严格把关,要素齐全,告知行政相对人其所有的救济途径及权利,避免应行政相对人不懂法而“被迫”失去最后救济机会。
本案中,《限期拆除通知书》的撤销,是王先生与专业律师共同努力的结果,彼此相互配合,相互信任。如您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要及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委托专业律师进行维权,让您的合法财产权利得到强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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