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资格,宅基地资格权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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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庆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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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师网、华律网、百度网特邀律师,在《法制与生活杂志》发表有文章,在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法治进行时”进行普法活动时现场采访报道。

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资格,宅基地资格权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限

一、宅基地资格权法律规定

宅基地资格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其特定身份,依法享有获取宅基地使用权的保障权利。这种权利是村民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一种保障,类似于“提货证”,通过它,宅基地使用权所对应的利益就能被提出来。

1)宅基地资格权的基本内涵

宅基地资格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特有的权利,外村人和城里人通常不享有。这种权利主要依据“具有本市农业户口的本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审核认定,即有成员权即有资格权。资格权不因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而丧失,保障了农户在宅基地和房屋租赁等流转行为中的居住权益。

2)宅基地资格权的取得与终止

符合特定条件的人员,如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且户口、生产生活在本村的人员,因合法婚姻、收养关系户口迁入本村的人员等,享有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同时,资格权也会因特定情形而终止,如资格权人死亡、享受过宅基地动迁安置或财政性住房补贴等。

3)宅基地资格权与使用权的关系

宅基地资格权是获取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和基础,而使用权则是资格权的具体实现。农户在享有资格权的基础上,可以依法申请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使用权的行使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一户一宅”原则、宅基地面积限制等。

宅基地资格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其特定身份而享有的重要权利,它保障了农户在宅基地使用和管理中的合法权益。

二、宅基地使用权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的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这一规定主要基于以下法律要点:

一、申请人资格要求

1. 户籍要求:申请人必须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籍在该村。这是基于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保障成员居住需求而提供的土地资源,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享受这一福利。例如,若某人户口已迁出本村,则不再具备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

2. 特殊情况:对于因上学、服役等原因将户口迁出,但在毕业后或退役后未取得城镇户口且回村定居的人员,经村集体同意,也可能被认定为符合户籍要求,从而具备申请资格。

二、申请条件与原则

1. “一户一宅”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这一原则确保了宅基地资源的公平分配和合理利用。

2. 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一般占用农用地不超过200平方米,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不超过233平方米,山区、丘陵地区等特殊地形另有规定。

三、申请流程与审批

1. 提出申请:申请人需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相关审批表,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2. 审核与批准:申请材料需经过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的严格审核,确保申请人符合资格条件且申请事项符合规划要求。最终,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颁发相关证书。

三、民法典关于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该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 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流转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3.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与续期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权属证书。

2. 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4)其他相关规定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一条,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

2. 在涉及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时,《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八条和第二百四十三条对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补偿以及出让金的退还作出了规定。

《民法典》及《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流转、消灭与续期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为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合理利用和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不可以转让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但需满足一定条件和程序。

1)转让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中的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前提是土地必须用于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过依法登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得到政府部门的同意,并确保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如果是私自转让,即使双方达成了协议,农村集体组织也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2)转让程序

1. 土地所有权人需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将土地交由单位或个人使用,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

3.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需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3)其他注意事项

1.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仅在集体成员内部流转,不能用于非农业建设。如果因破产、兼并等情形导致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

2. 宅基地使用权、自留土地使用权以及公用企事业土地使用权等不同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其转让和使用也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和限制。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前提下是可以转让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需严格遵守相关程序和规定,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权益的合法保障。

用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能

集体土地使用权一般不能用于抵押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因此,除非有特别的法律规定允许,否则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用作抵押。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一般不能抵押,但如果在该集体土地上建有房屋或其他建筑物,并且抵押人对其拥有处分权,那么这些建筑物是可以抵押的。当然,这也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当地的法律法规来确定。

如果考虑使用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贷款,建议先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或律师,了解当地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以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

能用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

集体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可以抵押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这意味着,除非有特别的法律规定允许,否则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用于抵押贷款。因此,在一般情况下,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具备抵押贷款的资格。请注意,具体情形也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或当地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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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宅基地使用权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的规定,民法典关于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定

内容审核:崔庆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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