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群杰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长期专注于行政法领域,熟悉全国近二十余省市的征地拆迁法规与政策要求,善于迅速梳理案件脉络、精准识别关键问题,对大型企业及群体性征收补偿案件纠纷的解决具有丰富经验;能综合运用诉讼、复议、协商等多元策略,成功为众多企业与个人当事人争取到公平补偿与合法权益,多次实现“以打促谈”“以诉促调”的良好效果。多个承办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
房地一体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工作方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以下是详细的工作方案:
1)权籍调查1. 权属调查: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
2. 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调查:同步开展地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调查与测量工作,确保农户对宅基地和农房的所有权益得到确认。
2)确权登记1. 审核与公告: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
2. 审批与注册: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随后,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
3. 颁发证书:完成登记注册后,向权利人颁发包含土地权利和房屋权利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书》。
3)特殊情形处理1. 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宅基地:根据相关政策,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特定原因(如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等)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2. 权属争议处理:对于权属存在争议的宅基地,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依规、和谐稳定”的原则进行处理。当事人应相互协商,协商不成由镇(街道)、村(居)委会进行调处,若仍调处不成,则记录纠纷问题,待后续统一登记时按相关规定处理。
4)费用与原则1. 费用:农村房地一体登记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群众负担。
2. 原则: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遵循“尊重历史、便民利民、因地制宜、统筹推进、分步实施、逐步覆盖”的原则进行确权登记。
房地一体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涉及多个环节和细节,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实施,以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集体土地使用证明由谁出具的问题,涉及我国土地管理和登记的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是详细解答:
1)集体土地使用证明的出具主体集体土地使用证明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这一条款虽然主要针对城市房地产,但同样适用于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和证书的颁发,只是在实际操作中,集体土地的使用权登记和证书颁发会依据具体的土地管理政策和地方规定进行。
2)集体土地确权与登记程序1. 确权程序:集体土地的确权需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等程序,最后颁发土地证书,以确认土地权属。这一程序确保了土地权属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 登记内容: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这涵盖了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多种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3)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性质与权益1. 性质:集体土地使用证属于不动产权证的一种,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2. 权益: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权益人,依法享有对集体土地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需要注意的是,使用权人没有权利改变集体土地的用途,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和政策进行使用。
集体土地使用证明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经过一系列确权与登记程序后颁发。持有该证明的权益人享有对集体土地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农村房屋四至范围内的面积归属问题,主要涉及宅基地的使用权及其四至范围的界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分析如下:
1. 宅基地使用权及四至范围的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宅基地的四至范围,即一宗地四个方位与相邻土地的交接界线,是由地籍上明确标注的四邻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单位和个人名称所界定的。这意味着,农村宅基地的四至范围是由地籍上登记的四邻界限来确定的,而非仅仅由宅基地使用者自行划定。
2.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性
- 主体特定性: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客体特定性: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的土地,排除了在国有土地上设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可能性。
- 内容特定性:仅限于依法建造并保有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 初始取得无偿性: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无偿使用。
- 无期限限制: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进行限制性规定。
3. 宅基地四至范围内的面积使用与权益
- 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其宅基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这包括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四至范围内的面积,作为宅基地的一部分,也归宅基地使用权人所有,并受其管理。
- 根据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性,使用权人有权在四至范围内进行合理利用,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村庄规划。
- 若因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农村房屋四至范围内的面积归宅基地使用权人所有,并受其管理。这一权益是基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特性及地籍上的四邻界限界定来确定的。
确权和户口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但具体关系取决于所确权的对象。以下从房屋确权和土地确权两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1. 房屋确权和户口的关系:
- 一般来说,房屋确权和户口没有直接的关系。房屋产权登记是物权公示的一种形式,只是对权利内容的一种书面记载,产生公示和公信的效力。因此,即使户口不在房屋所在地,利害关系人也有权进行确权。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一规定明确了房屋产权的归属,与户口无直接关联。
2. 土地确权和户口的关系:
- 农村土地确权与户口有很大关系。土地确权以户为单位,且要求是农村户籍。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户籍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
- 法律依据:虽然提供的法律依据中没有直接关于土地确权和户口关系的条目,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可以推断出农村土地的确权与农村户籍有密切关系。因为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而农民集体成员通常是以农村户籍为依据进行界定的。
总结:确权和户口的关系取决于所确权的对象。对于房屋确权来说,与户口没有直接关系;而对于农村土地确权来说,与户口有很大关系。在处理确权问题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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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集体土地使用证明由谁出具,农村房屋四至范围内的面积归谁
内容审核:李群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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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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