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规范集体土地,第三轮土地确权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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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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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房屋征收补偿

主要从事房屋征收补偿、土地征收补偿、强制拆除等征地拆迁方向业务。曾参与多起群体性征拆案件,熟悉房屋及土地征拆流程及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程序,办案能力强,具有丰富的征地拆迁从业经历。

关于清理规范集体土地,第三轮土地确权政策,集体土地管理规定

一、第三轮土地确权政策

关于第三轮土地确权政策,目前虽然具体的政策细节尚未完全公布,但可以根据现有的法律框架和政策导向进行初步解读。

1)土地确权的基本原则

1. 延包原则:根据过往的土地承包政策,第三轮土地承包预计将延续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延包原则,即保持原有承包关系的稳定,不得将承包地打乱重分。

2. 个别调整:对于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导致的承包地毁损,且群众普遍要求调地的村组,可能会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在个别农户间进行适当调整。这需要农民集体民主协商,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同时报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 困难户帮扶:为避免承包地的频繁变动和耕地经营规模的细分,对于因家庭人口增加、缺地少地导致生活困难的农户,政府将帮助其提高就业技能,提供就业服务,并做好社会保障工作。

2)土地确权的具体措施

1. 土地确权摸底:通过土地确权摸底工作,搞清楚目前土地承包的实际情况,对多占的、闲置的、撂荒的土地进行清理和处理,为后续的土地承包和确权工作奠定基础。

2. 土地流转:随着土地政策的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与承包权、所有权分离,经营权可以对外流转。这有利于搞活农村经济,促进农村生产的发展,并为农民提供一个增加收入的渠道。

3. 土地承包者有偿退出:在城镇化的推动下,鼓励那些已经进城、不再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有偿退出原承包土地。退出后,农民可以得到一笔退出费用,而收回的土地可以重新分配或进行流转,以避免闲置土地的浪费。

4. 机动地政策:一些农村会预留部分机动地,那些符合承包条件的人可以申请这部分机动地以满足其土地需求。

3)土地确权的法律依据

土地确权工作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这确保了土地确权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三轮土地确权政策将在保持原有承包关系稳定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优化,以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国土资源部关于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意见

关于国土资源部对于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意见,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1)宅基地使用权与继承

1.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但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不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由继承房屋的继承人继承。

2)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原则

1. 严格遵循“一户一宅”原则: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对于历史遗留的多宅问题,应逐步清理,确保符合法律规定。

2. 尊重历史,协商处理:对于宅基地权属争议,应尊重历史事实,鼓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处理。

3)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产权纠纷的处理流程

1. 协商处理:农户之间发生宅基地权属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双方达成的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

2. 申请处理: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向当地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所提出处理申请。申请应写明双方信息、申请事项、具体要求和理由,并附相关证据。受理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依法进行处理。

3. 复议或诉讼: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或诉讼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宅基地现状和破坏房屋。

4)加强宅基地管理与监督

1. 严格审批制度: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确保宅基地使用符合规划、合理合法。

2. 加强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地区的宅基地监督管理。

3. 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土地法制和国策的宣传教育,提高干部群众遵守土地法律和珍惜土地的意识。

国土资源部对于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主要围绕宅基地使用权与继承、处理原则、产权纠纷处理流程以及加强管理与监督等方面展开。旨在规范宅基地使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三、住建部关于小产权房最新政策

住建部关于小产权房的最新政策主要围绕严格管控、禁止新建与买卖、清理整治存量等方面展开,旨在保护农村土地资源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1)严格限制小产权房建设

1. 严守土地用途管制:依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的用途变更受到严格限制,严禁将农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小产权房建设若未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属于违法行为,将被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2. 禁止违规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集体土地上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违规项目将受到严厉打击。

2)严禁小产权房交易流转

1. 限制买卖行为: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相关部门不会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小产权房办理合法手续。

2. 杜绝变相交易:以租代售、合作开发等变相交易行为同样被禁止,以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3. 不予发放房产证:小产权房因未履行正规程序,国家不会为其颁发房产证,购房者无法获得法律上的产权保障。

3)清理整治现存小产权房

1. 分类处理原则: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分类处理方案,严重违法的坚决拆除;符合一定条件的可能采取整改措施,如补办手续、补缴费用等,但条件严格且有限。

2. 逐步推进整治:先集中整治重点区域和严重违法项目,再逐步扩大整治范围,以维护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的严肃性。

四、村清产核资工作程序

村清产核资工作程序并非直接由特定的法律条文详细规定,但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关于企业改制清产核资的相关规定,以及结合村集体财产处置的实际情况进行理解。以下是村清产核资工作的一般程序:

1)清产核资的启动与组织

1. 启动条件:村清产核资通常在村集体资产发生重大变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求、或政府相关部门指导等情况下启动。

2. 组织机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可以成立专门的清产核资小组,负责具体实施。

2)清产核资的具体步骤

1. 账务清理:对村集体的所有账务进行全面清理,包括会计账簿、财务凭证、银行存款等,确保账务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 资产清查:对村集体的所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包括土地、房屋、设备、存货等实物资产,以及债权、股权等无形资产。清查过程中应登记造册,确保资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价值重估:对清查出的资产进行价值重估,按照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确定资产的实际价值。这一步骤需要借助专业的评估机构或人员进行。

4. 损溢认定:对清查过程中发现的资产损溢进行认定,明确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损溢认定需要经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的审议通过。

5. 资金核实:根据账务清理、资产清查和价值重估的结果,对村集体的资金进行核实,确保资金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6. 完善制度: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完善村集体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等,确保村集体资产的长期有效管理。

3)清产核资结果的公示与确认

1. 公示:清产核资结束后,应将清产核资结果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一定天数(如7天或15天),以确保成员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2. 确认:公示期满后,如无异议或异议已得到妥善处理,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确认,并报请相关部门备案。

虽然村清产核资工作程序并未直接由法律详细规定,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相关规定和村集体财产处置的实际情况,可以确保清产核资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同时,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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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意见,住建部关于小产权房最新政策

内容审核:杨国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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