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请划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许可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规定,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及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二.申请划分宅基地和建房许可的程序
1.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高度和面积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带料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2.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指导,乡镇政府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民群众办事。
明确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在材料审核、现场勘察等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审批工作中,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专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省市区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
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有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地方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一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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