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处理征收拆迁纠纷,曾办理多起行政强拆、行政赔偿、行政征收等案件,精准掌握全国各地的征收拆迁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近10年来的执业经验,在民商事诉讼和征收拆迁领域中积累了大量办案经验和诉讼技巧。
【案情简介】
委托人曾女士的房屋位于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号,该房屋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产权证,面积分别为412.64平方米和52.05平方米,房屋性质为非住宅。该房屋是企业为了解决职工困难、维护社会稳定,申请了改制,委托人曾女士作为本企业职工,通过拍卖购得该房屋。拍卖时该房屋已年久失修,接近于危房,拍得后,曾女士对其积极进行修缮和加固,使房屋面积扩展至800平方米左右。曾女士通过政府公开信息得知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但给予的征收拆迁补偿与周边房屋市场的价格相差悬殊,因此其与拆迁部门就补偿问题一直未达成一致。拆迁部门于2019年11月20日下发了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的公告,并于2019年12月4日发出了搬迁腾房通知书,要求曾女士腾房,逾期将组织人员将房屋强制拆除。2019年12月6日,曾女士房屋全部被拆除完毕。为此,曾女士找到了在明律师承办此案件。
【办案经过】
在明律师接案后,迅速整理了现有材料和证据,并根据案件情况制订了详细的维权方案。在明律师在案件中协助委托人整理了全部证据共计六项,并对被告所属的城市管理局、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共计七项证据进行了逐一审查,针对个别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目的性依法提出异议。律师指出,本案中案涉补偿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拆迁部门于2019年12月6日就将曾女士的房屋拆除,并没有保障曾女士复议及诉讼的权利,且虽然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对曾女士进行了补偿,但未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也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故请求确认该区城市管理局、街道办事处共同拆除曾女士的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在明律师提出:《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补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集体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和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对土地和房屋的征收过程中,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补偿。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相关义务的,由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需要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拆迁部门在拆除曾女士房屋时并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因此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办案结果】
最终,法院支持了在明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确认被告街道办事处、该区城市管理局共同拆除原告曾女士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点评】
在近年来的征收拆迁工作中,存在企业职工因各种原因购买企业所属的房屋后,在拆迁过程中遇到拆迁补偿不合理的情况。对于这类房屋,如果已经取得了正式的不动产法律文件,则征迁双方产生纠纷的概率较小。尽管如此,由于这类房屋与通过公开的不动产交易市场购买的房屋在权属来源、流转方式和用途等方面都存在差异,一旦面临征收,这些潜藏的缺陷可能就会显现出来,被征收人权益就会有受到侵犯的可能性,因此需要认真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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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厂房的赔偿标准,厂房拆迁拍卖内容审核:宋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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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