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上太阳还没爬起来,委托人的律师工作群里就发来一条信息,本着二十四小时为被征拆人服务的理念,王律师揉揉大眼袋点开了那张图片,《“催告履行拆除协议”告知书》几个大字映入眼帘,看了这个题目就知道,又是征拆方创设的“新式”文书。
这个《告知书》的内容是针对所有被征收人的一次广而告之,大致内容是与征收方签过房屋拆除协议书的被征收人应当在2022年11月1日前将自家房屋腾空、搬离室内物品,逾期未搬走将视为废物放弃,落款时间是2022年10月29日(星期六)。
征迁方依法征拆不仅要求征迁行为符合法定程序,所出具的行政文书也要有法可循,而不是私自创设。这个告知书就是典型的闭门造车,具体表现为:
一是告知书顾名思义就是将某事项向行政相对人告知,告知的事项是法定的,不能私自创设,比如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决定告知书。案涉“催告履行拆除协议”告知书并非法律规定的告知事项,也就是说对“催告履行拆除协议”适用告知,需要有法律依据。
二是法律规定的告知书发送对象是针对行政相对人个人的,而不是“各被征收人”这样的不特定对象,如果是“各被征收人”应该适用“公告”。
三是告知书的功能是先行程序,为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而进行针对性提醒,决不能剥夺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益。案涉告知书却说“逾期未搬迁,室内物品视为废物放弃”,这种单方声明剥夺公民私有财物的行为就是滥用职权,为违法行政。
四是告知书为法律文书,应当遵循依法告知原则,简单说就是要引用法律规定,而不是无法无依据的告知。案涉告知书没有引用任何法律规定,为非法告知。
五是告知书应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申辩陈述权,在告知书内容体现为“如对本告知书有异议,请你收到本告知书三日向XX提出陈述和申辩”。案涉告知书并没有这方面内容,剥夺了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利。
六是告知书一般应在工作日作出,送达到行政相对人。案涉告知书在休息日作出,而且是向不特定对象进行告知,告知书上写明日期仅为三天,为不合理告知。
一个简单的告知书竟然出现如此多的问题,难道是相关部门不仔细不认真?决不收!
征迁方之所以作出不合法不合理的告知书,并非其不懂合法合理行政的道理,只是在巨大的征拆利益面前上了头。广大被征拆人对于征拆方诸如此类的滥用职权行为切不可置之不理,而应当保持相当警惕,如果觉得这类莫名其妙的文书不对头,就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听听其中的门道,有无损害自身合法权益,进而提起针对性的法律程序,最大限度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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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