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家住A省H市的陆先生咨询在明律师,称自家的房子前年被强拆,目前已经收到了行政赔偿诉讼的二审判决,二审判决的赔偿金额完全无法弥补陆先生遭受的损失不说,甚至比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还少了几十万。陆先生感到非常委屈,也很迷茫。“律师您好,家里懂一点法律的人告诉我说是二审终审制,二审判决下来了就成定局了,更何况我这二审判决还是省高院作出的。但我上网搜了一下,好像还可以走一个再审程序。这个再审程序应该怎么走?我能不能一路告到最高人民法院?”
在仔细研读过陆先生的二审判决后,律师给出的意见很明确:省高院作出的二审判决一定是存在不当之处的,但是根据现行的《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陆先生如果想要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可能并不那么简单。
《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向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再审申请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和诉讼程序无异议,但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的;(二)原判决、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依法必须载明的事项外,应当在再审申请书中声明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适用的诉讼程序没有异议,同时载明案件所涉法律适用问题的争议焦点、生效裁判适用法律存在错误的论证理由和依据。
这里就要划重点了,要想让最高人民法院受理陆先生的再审申请,陆先生必须在再审申请书中声明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适用的诉讼程序没有异议。
听到这里,陆先生第一个不服:“省高院对我房子的面积认定都和事实不一致,这声明我肯定不能做啊!”
律师表示,这样的话显然只能向省高院申请再审了。
陆先生再次表示不服,“二审判决就是省高院作出的,再向省高院申请再审,那不就摆明了等着维持原判吗?”
不得不承认,维持原判的可能性确实存在,但也不能对省高院对待再审申请的审慎程度失去信心,改判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同时,律师提示陆先生,如果不按照《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向省高院申请再审,而是坚持向最高院申请再审的话,有不被最高院受理的风险。
陆先生听后,若有所思地离开了律所。过了一段时间,陆先生又联系律师说,“律师您说得果然没错,最高院联系我,说我对事实认定有异议,只能向省高院申请再审。如果我坚持向最高院申请再审的话,最高院也还是会把材料移交给省高院的。我想问,这样的规定,真的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吗?”
2022年8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周院长表示,试点工作启动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坚持推动大部分纠纷有效化解在基层,疑难复杂新类型和易受外部不当干预的案件在较高层级法院公正审理,绝大多数纠纷经过两审终审后得到实质性解决,实现各类纠纷分层解决、有效过滤、精准提级,审判资源、案件结构与四级法院职能定位科学匹配,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
自《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实施以来,各地法院都在根据该办法调整工作,律师们也在陪伴着需要申请再审的委托人们适应新规定,并努力为委托人争取合法权益。目前在实践中,“一路告到最高院”的可能性确实比过去小了一些,但也应当看到,“试点办法”是国家为了适应日新月异的社会变化做出的一次尝试,是为了把最精锐的司法资源集中放到最疑难复杂的案件研究上。所谓的“尝试”也就意味着需要在实践中检验理论办法的可行性。相信在普通百姓、各类法律工作者和立法机构的不断磨合下,终将开辟出一条能让每一个个体沐浴在公平正义的阳光下的中国特色法社会主义法治之路。
此外,《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必要性。对于委托律师有困难的再审申请人,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其有权申请法律援助。”这也就强调了在再审申请中,将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律师去做的必要性。换个角度看,很多委托人提起再审申请的原因都是前期诉讼没有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导致一步错、步步错,只能尝试申请再审看看,能不能挽回一些损失。
在明律师提醒各位,如果有申请再审的需求,或是对再审申请存在疑问,应当及时咨询或委托律师,避免不必要的时间和精力上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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