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博韬律师自2010年起专注于征收拆迁业务,在该领域深耕十五年,代理案件遍及除西藏及港澳台地区的全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住宅类、商业类、企业类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行政处罚等,案件总量逾千件。
户外大型广告设施拆除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二条主要规定了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但这些规定间接为户外广告设施的拆除提供了法律依据。具体来说,如果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违反了该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如利用交通安全设施、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使用、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等,那么这些广告设施就可能面临被拆除的风险。不过,该法并未直接规定拆除程序,而是为后续的管理和处罚提供了基础。
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详细规定
1.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这一规定明确了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合法性前提,即必须经过审批。
2. 违规设置广告的处罚措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对于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措施。具体来说,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 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 其他涉及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如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虽未直接提及广告,但原理相同)。
这一规定直接为户外大型广告设施的拆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程序。
三、拆除流程与注意事项
在实际操作中,拆除户外大型广告设施通常需要遵循以下流程:
1. 调查取证:相关部门会首先对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调查取证,确认其违规行为。
2. 下达整改通知:在确认违规行为后,相关部门会向广告主或广告发布者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或整改。
3. 强制拆除:如果广告主或广告发布者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或整改,相关部门有权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同时,在拆除过程中,相关部门也需要注意保护广告主或广告发布者的合法权益,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对于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司法解释,主要依据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以下是详细解答:
1)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处理流程1. 申请复核评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首先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这是处理异议的第一步,旨在通过评估机构内部的复核机制,对评估报告进行再次审查,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2. 申请鉴定:若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根据同一法条,被征收人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专家委员会将依据专业知识和经验,对评估报告进行最终鉴定,以确定评估结果是否合理、合法。
2)对评估报告异议的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这一法条为被征收人提供了明确的异议处理途径和法律依据。
3)其他相关注意事项1. 异议的提出时限:虽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未明确规定提出异议的具体时限,但为确保异议处理的高效性和时效性,建议被征收人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尽快提出异议,并按照评估机构或专家委员会的要求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
2. 异议的书面形式:为确保异议的正式性和可追溯性,建议被征收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并详细阐述异议的理由和依据。
3. 评估机构的资质和程序审查:在提出异议时,被征收人可以重点关注评估机构的资质是否合法、评估程序是否规范等方面。若发现有违规或违法行为,可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或投诉。
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时,应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申请复核评估、申请鉴定的流程进行处理。同时,也应注意异议的提出时限、书面形式和评估机构的资质、程序审查等方面的问题。
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重置成本价详解
在涉及房屋征收、房地产交易、资产评估等活动中,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重置成本价是两个至关重要的概念。以下是对这两个概念的详细解释及法律依据。
1)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1. 评估价格的定义
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价值评估后确定的价格。这一价格反映了被征收房屋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2. 评估价格的法律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3. 评估价格的异议处理
若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2)重置成本价1. 重置成本价的定义
重置成本价,是指在当前市场条件下,重新建造与被评估房屋相同或类似的全新房屋所需的全部费用。这包括建筑材料费、人工费用、设备租赁费、设计费、管理费、税费及规费,以及开发商的合理利润和市场波动风险预留金。
2. 重置成本价的分类
- 复原重置成本:采用与被评估房屋相同的材料、建筑标准、设计、规格及技术等,以现行价格水平重新购建相同全新房屋的费用。
- 更新重置成本:采用新型材料、现代建筑标准、新技术等,以现行价格水平购建具有同等功能全新房屋的费用。
3. 重置成本价的估算方法
- 直接法(重置核算法):按资产成本的构成,将全部购建支出按现行市价计算,并区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进行估算。
- 价格指数法:利用与资产有关的价格变动指数,将资产的历史成本调整为重置成本。
- 功能价值类比法:通过参照物的重置成本及其与被评估资产生产能力的比例关系来估算。
4. 重置成本价在房屋征收中的应用
在房屋征收中,重置成本价是确定补偿金额的重要依据之一。通过计算被征收房屋的重置成本价,并结合房屋的折旧状况(即成新率),可以得出房屋的重置成新价,作为补偿的参考依据。
3)评估价格与重置成本价的关系评估价格与重置成本价在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各自扮演着重要角色。评估价格主要反映了房屋在征收时的市场价值,而重置成本价则体现了重新建造该房屋所需的费用。在确定补偿金额时,通常会综合考虑这两个因素,以确保被征收人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
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重置成本价是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两个核心概念。了解并正确应用这两个概念,对于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涉及人民法院委托评估的情境中,评估基准日的确定是一个关键环节,它直接关系到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以下是对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基准日如何确定的详细分析:
一、评估基准日确定的基本原则
1. 合法性原则:评估基准日的确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评估活动的合法性。
2. 合理性原则:评估基准日应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评估对象在特定时间点的价值,避免评估结果偏高或偏低。
3. 相关性原则:评估基准日应与评估目的和评估对象紧密相关,确保评估结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二、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基准日的具体确定方法
1. 依据法律规定确定: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房屋征收评估的基准日通常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人民法院委托的涉及房屋征收的评估活动。因此,在房屋征收相关的评估中,人民法院往往会将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评估基准日。
2. 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确定:
-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案件涉及复杂的财产分割、损害赔偿等,人民法院可能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评估目的,灵活确定评估基准日。此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市场变化、财产状况的变化等,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3. 协商确定:
- 在某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可能会组织当事人进行协商,共同确定评估基准日。这种方式有助于增强评估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确保评估结果得到各方的认可。
三、评估基准日确定后的注意事项
1. 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评估基准日一旦确定,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确保他们了解评估基准日的具体时间和意义。
2. 保持评估基准日的一致性:在同一案件中,应保持评估基准日的一致性,避免出现不同评估对象采用不同评估基准日的情况。
3. 考虑市场变化因素:在确定评估基准日时,应充分考虑市场变化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确保评估结果能够真实反映评估对象的实际价值。
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基准日的确定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法律法规、案件实际情况以及市场变化等多重因素。通过遵循合法、合理、相关的原则,并采取相应的确定方法和注意事项,可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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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司法解释,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重置成本价
内容审核:刘博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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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公摊面积,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违法强拆维权,赔偿谈不拢的核心常常不是法律,是举证。房屋面积、结构、装修、室内物品、经营损失,每一项都要有依据,合法强制拆除的走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能动手。
自管公房拆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房改房是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的公房,购房之后产权归个人,但有的没办下证。三类房子的补偿规则差别很大,承租权不是空的东西。
拆迁面积认定,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过渡费停发,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征收目的、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这意味着两件事:对方不履行,老百姓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协议内容受行政法约束,不能违反法定的补偿标准。
环保关停补偿,设备搬迁不是搬家公司报价。精密设备、生产线、行车、锅炉,拆装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试产损耗要分开列。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有的报告只评建筑物,土地价值一句"已包含"带过,这明显不合理。
评估价低于市场价,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环保关停补偿,设备搬迁不是搬家公司报价。精密设备、生产线、行车、锅炉,拆装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试产损耗要分开列。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有的报告只评建筑物,土地价值一句"已包含"带过,这明显不合理。
无证房面积核算方式,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这类房子在征收里被笼统叫作无证房,实际上分三种:当年有权批准但手续没走完、有缴费凭证或申请表但证没发下来、确实没有办理任何手续。
人头费人口补偿认定,安置人口名单一般在征收补偿方案里公布,公布之后有异议期。很多人错过了这个期限,等到签协议才发现少算人,再改就难了。人头费是民间说法,法律文本里对应的是安置补助费、人口安置面积或者安置房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