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行政复议政策,国家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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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华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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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征地拆迁 民商事

秉持专业、严谨、负责的执业理念。从事法律工作已逾15年。自2011年执业以来,致力于房地产相关的行政诉讼类及民商事类法律业务,并结合办案实务潜心钻研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理论,征地、拆迁类法律业务办案经验丰富,竭力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拆迁行政复议政策,国家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拆迁行政复议要到哪里申请

一、国家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国家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或征用不动产或动产,并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核心要点

1. 补偿协议: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需依照本条例规定,就补偿方式、金额、支付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2. 补偿内容:

第十七条: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

3. 房屋价值评估:

第十九条: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价值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 补偿方式选择: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5. 征收程序:虽然未直接在法律条文中明确,但通常包括项目征收立项、前期调查摸底、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对拟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公布调查情况、组织补偿方案论证并公布征求意见等步骤。

总结:国家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主要通过上述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保障,确保在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的权益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二、中央最新出台拆迁政策

国家最新的拆迁政策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和实施。以下是关于国家最新拆迁政策的详细解读:

1)拆迁补偿标准

1.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2. 对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拆迁程序与规定

1.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这包括了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等多种情形。

2. 拆迁过程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需遵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3. 被征收人在拆迁过程中有权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这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3)拆迁中的特殊规定与保障

1. 对于征收个人住宅且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2. 在拆迁过程中,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同时,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这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国家最新的拆迁政策在补偿标准、拆迁程序与规定以及特殊规定与保障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以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公正和顺利进行。

三、征地拆迁类行政复议案件办案指引

征地拆迁类行政复议案件办案指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以下是详细的办案指引:

1)行政复议的申请

1. 申请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 申请期限: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3. 申请材料:通常包括申请书、身份证明、产权证或公房租赁凭证等资料。申请书需写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具体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

2)行政复议的受理与审理

1. 受理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向市、县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

2. 受理审查: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进行审查。若申请资料齐全,裁决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若材料不齐,则申请人需在7日内补齐。

3. 审理过程: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这包括审查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的合法性,以及是否存在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3)行政复议的决定

1. 决定类型: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审理结果,可以作出维持、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等行政复议决定。

2. 决定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应依法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执行与监督:行政复议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应得到履行。若行政机关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可以督促其履行。

征地拆迁类行政复议案件的办案指引涉及申请的提出、受理与审理、以及决定的作出等多个环节。在整个过程中,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确保行政复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四、违章建筑拆除最新政策

违章建筑拆除的最新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违章建筑的认定与处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应依法予以处理。对于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将不予补偿。

2)违章建筑的拆除程序

1. 责令停止建设与限期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和第六十八条,对于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以罚款。如果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2. 强制拆除的公告与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3)违章建筑拆除的法律依据

违章建筑拆除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为违章建筑的认定、处理、拆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违章建筑拆除的最新政策强调了对违章建筑的严格监管和处理,包括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强制拆除等措施。同时,也明确了违章建筑拆除的法律依据,为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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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中央最新出台拆迁政策,征地拆迁类行政复议案件办案指引

内容审核:高华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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