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租房腾退2020,公租房清退最简单三个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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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雨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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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行政法 房屋拆迁 土地征收

擅长:擅长领域/案件类别 行政征收合法性调查、违法强制拆除维权、征拆安置补偿维权、国家行政赔偿、合同纠纷、房地产、建设工程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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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租房清退最简单三个方法

公租房清退涉及租赁合同终止及违规行为处理等方面,以下是公租房清退最简单的三个方法:

一、租赁合同期满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公租房管理规定,公租房租赁合同一般会约定租赁期限。当租赁期满时,如果承租人不再续租,则租赁合同自然终止。此时,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腾空住房,并向公租房管理机构提出退房申请。具体流程可能包括:

1. 腾空住房:承租人应在租赁期满前将房屋内的个人物品全部清空,并彻底打扫房屋。

2. 提出退房申请:承租人需向公租房管理机构提交退房申请书,并办理相关手续。

3. 现场验房:公租房管理机构会安排人员上门查验房屋及配套设施是否完好,双方签署房屋交接单确认。

4. 结清费用:承租人需结清租金、水电费、物业费等相关费用,并交还房屋钥匙。

二、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

在租赁期限内,如果承租人和出租人(即公租房管理机构)协商一致,也可以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此时,承租人同样需要腾空住房,并按照双方约定的流程办理退房手续。具体流程与租赁合同期满终止类似,但需注意提前终止合同可能涉及违约金等费用问题,双方应在协商时明确。

三、违规行为导致的合同解除

如果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如擅自转租、改变房屋用途、长期欠缴租金等,出租人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退还公租房。具体流程可能包括:

1. 通知承租人:公租房管理机构会向承租人发出违规通知,要求其限期整改。

2. 解除合同:如果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公租房管理机构有权解除合同。

3. 退房手续:承租人需按照公租房管理机构的要求办理退房手续,包括腾空住房、结清费用、交还钥匙等。

4. 法律责任:如果承租人不按照合同约定退还公租房,出租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要求承租人退还公租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三个方法均为公租房清退的常见且相对简单的方式,但具体流程可能因地区和政策差异而有所不同。在实际操作中,承租人应仔细阅读租赁合同条款,了解自身权利和义务,并按照规定流程办理退房手续。

二、住建部关于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关于住建部关于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主要涉及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租赁政策以及管理规范等方面,具体可以归纳如下:

1)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

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户籍要求: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2. 财产限制: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的收入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或收入限额。

3. 住房情况: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且在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4. 其他条件: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家庭人均年收入或单身居民年收入需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2)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对象和标准: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2. 支持政策: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鼓励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3. 管理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由投资主体或运营主体负责管理,并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租赁合同约定。

3)保障性住房的管理规范

保障性住房的管理规范主要涉及租赁期限、租赁物使用、改善与增设他物等方面,具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执行:

1.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 租赁物使用: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 改善与增设他物: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未经出租人同意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住建部关于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内容涵盖了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租赁政策以及管理规范等多个方面,旨在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促进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住建部关于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关于住建部关于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主要涉及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租赁政策以及管理规范等方面,具体可以归纳如下:

1)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

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户籍要求: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2. 财产限制: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的收入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或收入限额。

3. 住房情况: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且在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4. 其他条件: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家庭人均年收入或单身居民年收入需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2)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对象和标准: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2. 支持政策: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鼓励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3. 管理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由投资主体或运营主体负责管理,并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租赁合同约定。

3)保障性住房的管理规范

保障性住房的管理规范主要涉及租赁期限、租赁物使用、改善与增设他物等方面,具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执行:

1.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 租赁物使用: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 改善与增设他物: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未经出租人同意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住建部关于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内容涵盖了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租赁政策以及管理规范等多个方面,旨在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促进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最高院处置权移交规定

最高院关于处置权移交的规定主要涉及案件在不同法院之间的移送程序。以下是关于处置权移交的具体规定:

1)移送条件与程序

1. 当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应当将该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有责任受理此案。

2. 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件按规定不属于其管辖,不得自行再次移送,而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关于执行程序中的处置权

在执行程序中,如涉及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应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此规定引用了《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3)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在民事诉讼中,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具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同时,该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还规定了民事诉讼的管辖原则,这些原则也间接影响了处置权的移交和案件的移送。

最高院关于处置权移交的规定确保了案件能够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从而保障司法程序的正当性和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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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住建部关于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关于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内容审核:吴雨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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