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多年法律行业工作经验,专注行政法领域,师从征地拆迁领域资深律师杨念平,沉稳细心,擅长谈判沟通,对集体土地征收和群体性拆迁案件有丰富经验。
民法典关于土地性质的规定主要涉及土地的承包经营、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征收等方面。
1)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至第三百三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发放相应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权利。
2)土地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了可抵押的财产范围,其中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并未直接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依据相关解读,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而集体土地使用权一般不能抵押,但特定情况下允许抵押的除外。土地所有权则不能抵押。
3)建设用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八条至第三百六十一条对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了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应给予补偿并退还出让金。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依照法律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则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若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出让人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收回权属证书。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须依照土地管理法律规定办理。
4)土地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并应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等其他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其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时,还应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民法典关于土地性质的规定涵盖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土地征收等多个层面,为土地管理和使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关于民法典中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2)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2.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3)土地征收与补偿在涉及农村土地征收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但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中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规定,旨在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其权利与义务,以及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补偿原则,从而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土地征用工,这一概念主要关联于土地征用的行为及其后续对被征用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补偿与安置。首先,明确土地征用的定义与性质:
1. 土地征用的定义:
- 土地征用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将集体或个人的土地等财产收归公用的措施。这是一种政府行为,具有强制性,且必须依法进行。
2. 土地征用的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此条款虽未直接提及“土地征用”,但土地作为不动产的一种,在符合紧急需要的情况下,同样可被征用。
3. 土地征用的补偿与安置:
- 土地征用时,需向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支付补偿费。补偿应公平、合理,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一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得到了明确体现,该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详细列举了补偿的内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 对于因土地征用而造成的劳动力剩余,政府必须予以安置,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4. 土地征用工的解读:
- “土地征用工”这一表述,虽非法律术语,但可理解为在土地征用过程中,涉及对被征用土地进行实际管理、使用或参与征用工作的相关人员。这些人员可能包括政府工作人员、土地评估专家、法律顾问等,他们共同参与到土地征用的各个环节中,确保征用工作的顺利进行。
土地征用工是土地征用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他们的工作涉及到土地征用的法律程序、补偿标准的制定与执行、以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与保障等多个方面。
土地征用工,这一概念主要关联于土地征用的行为及其后续对被征用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补偿与安置。首先,明确土地征用的定义与性质:
1. 土地征用的定义:
- 土地征用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将集体或个人的土地等财产收归公用的措施。这是一种政府行为,具有强制性,且必须依法进行。
2. 土地征用的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此条款虽未直接提及“土地征用”,但土地作为不动产的一种,在符合紧急需要的情况下,同样可被征用。
3. 土地征用的补偿与安置:
- 土地征用时,需向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支付补偿费。补偿应公平、合理,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一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得到了明确体现,该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详细列举了补偿的内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 对于因土地征用而造成的劳动力剩余,政府必须予以安置,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4. 土地征用工的解读:
- “土地征用工”这一表述,虽非法律术语,但可理解为在土地征用过程中,涉及对被征用土地进行实际管理、使用或参与征用工作的相关人员。这些人员可能包括政府工作人员、土地评估专家、法律顾问等,他们共同参与到土地征用的各个环节中,确保征用工作的顺利进行。
土地征用工是土地征用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他们的工作涉及到土地征用的法律程序、补偿标准的制定与执行、以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与保障等多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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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民法典中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哪些规定,什么是土地征用工
内容审核:袁海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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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案件关系千家万户切身财产利益,政策性强,仅靠查询法条或线上咨询,很难精准匹配自身案件情况,难以厘清维权路径,寻求专业法律帮助的渠道有限,这是国内基层法律服务长期存在的现实痛点。在明律所坚持线下公益普法,就是要让律师走到群众身边,把复杂的法律条文拆解为可理解、可操作的维权指引。
成员资格认定,2026年实务里,争议多集中在三类人:外嫁但户口没迁走的女儿、离婚后回原籍居住的妇女、在校大学生和现役军人。认定成员资格,看四个要素:户籍登记在本村;有承包地或者曾经有过;履行了村民义务,比如集资、出工、参保;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四个要素不是必须全部满足,综合判断,符合多数即可。
拆迁补偿谈判要点,完整的补偿包括七项:房屋价值、土地使用权、装修与附属物、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各类补助奖励。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构成略有差异,但七项的基本框架一致。逐项核对,缺项就单独提出。
土地补偿款被截留,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就是全体成员共有。安置补助费是对失地人口安置的补偿,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直接关系到个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所有权人,谁种的归谁,谁建的归谁。分配方案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到会人数和表决比例有法定要求。
高速公路拆迁红线,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有明确规定。高速公路两侧从公路用地外缘起算不少于三十米,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控制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已有的合法建筑不得扩建,控制区不等于征收范围。
集体土地被占用,租金停发是这类纠纷的常见转折点。企业不景气、项目烂尾,租金一停,地已经被硬化、厂房已经盖起来,复耕成本高得离谱。以租代征指的是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规避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土地征收程序。
无证房被认定违建,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这类房子在征收里被笼统叫作无证房,实际上分三种:当年有权批准但手续没走完、有缴费凭证或申请表但证没发下来、确实没有办理任何手续。
人头费人口补偿认定,人头费是民间说法,法律文本里对应的是安置补助费、人口安置面积或者安置房指标。集体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安置面积按家庭人口核定。两个算法不一样,但共同点是都跟人口数直接挂钩,有的项目给钱,有的项目给面积。
补偿方案不合理,完整的补偿包括七项:房屋价值、土地使用权、装修与附属物、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各类补助奖励。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构成略有差异,但七项的基本框架一致。逐项核对,缺项就单独提出。
无证房强拆维权,2026年各地的做法没有变:先看房子的建成年份,再看有没有审批或者缴费凭证,最后看征收方拿出那份认定文书的性质。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