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创始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师从杨在明律师,秉持“以息诉的理念做征拆”的执业理念,专注征地拆迁法律领域近二十年,精准掌握全国各地区补偿政策与标准,带领团队累计主办及参与案件逾两千件;具有强大的谈判技巧与综合斡旋能力,切实为被征收人争取合法权益,始终奋斗在维权一线。
农村集体土地最新政策主要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土地权益保护及土地流转等方面,具体政策内容如下:
1)农村土地承包1. 承包方式与期限
- 农村土地承包主要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
2. 承包权益保护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
3. 承包地调整与收回
-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或收回承包地,除非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依法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三百三十七条)。
2)土地权益保护1. 土地征收与补偿
-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2. 土地使用权登记
-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应依法登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3)土地流转1. 流转方式
-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三百三十五条)。
2. 流转限制与程序
- 土地流转需遵循法律规定,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土地流转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三百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土地最新政策旨在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流转。农民应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政策规定,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农村山林的林木归属问题,主要依据我国的相关土地和森林法律来确定。农村山林的林木大多归集体所有,但也存在个人所有的情况。
1. 集体所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这意味着,大部分农村山林,作为土地资源的一部分,其所有权归属于集体。
2. 个人所有:
- 在特定情况下,如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惯例,这些林木归个人所有。这是基于个人对土地的使用权和在其上种植林木的合法权益。
- 如果集体或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承包后种植的林木也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除非承包合同另有规定。
3. 特殊情况:
-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大部分农村山林归集体所有,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时,山林的所有权可能会发生变化。
- 同时,随着土地流转、承包等经济活动的增加,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也可能通过合法途径发生转移。
农村山林的林木归属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在大多数情况下,林木归集体所有;但在特定情况下,如个人在自有土地上种植的林木或承包造林的情况,林木可能归个人所有。还需考虑特殊情况下的所有权变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的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对承包期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权益以及土地流转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下是对该条文的详细理解与适用分析:
一、承包期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保障
1. 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这一规定确保了农户在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受发包方随意收回的影响,为农户提供了稳定的土地经营预期。
2. 稳定性的重要意义:
- 承包期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是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它有助于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促进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保障农户的合法权益。
二、进城农户土地权益的特别保护
1.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意味着,即使农户进城落户,其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
2. 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进城落户条件:
- 法律明确规定,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这一规定消除了农户进城的顾虑,促进了城乡人口的自由流动,有助于推动城镇化进程。
三、进城落户农户的土地处理方式
1. 自愿有偿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可以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方式既尊重了农户的自主权,又促进了土地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2. 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
- 农户也可以选择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交回承包地时,农户应确保土地处于良好状态,并有权获得因投入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相应补偿。
3. 流转土地经营权:
- 除了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交回承包地外,农户还可以选择流转土地经营权。这一方式允许农户在不改变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将土地的经营权流转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从而实现土地的规模化经营和高效利用。
四、投入补偿机制
1. 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发包方依法收回时的补偿: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这一规定鼓励了农户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和改良,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
2. 补偿的原则和方式:
- 补偿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承包方因投入而提高的土地生产能力得到合理回报。补偿方式可以包括现金补偿、实物补偿或股权量化等,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法律修改的背景与意义
1. 修改背景:
- 本次法律修改取消了原先关于迁入小城镇和设区的市落户的不同后果区分,统一了进城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措施。这一变革适应了城镇化快速发展的现实需求,体现了国家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高度重视和保护决心。
2. 修改意义:
- 修改后的法律有助于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保障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它也为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法规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style":""}“房随地走,地随房走”是我国房地产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确保了房屋和土地在权属转让、抵押等处分活动中的一致性和统一性。以下是对这一原则的详细解读:
一、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上述法条明确规定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与土地使用权在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处分活动中的一并处分原则,即“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二、房随地走的具体表现
1. 房屋转让时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当房屋所有权发生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随之转让。这意味着,买家在购买房屋时,不仅获得了房屋的所有权,还同时获得了该房屋所占土地的使用权。
2.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的房屋转让:同样地,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让时,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一并转让。这确保了土地和房屋在权属上的统一性。
三、地随房走在农村宅基地中的体现
虽然“地随房走”的原则在城市房地产中广泛适用,但在农村宅基地管理中也有其特殊体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紧密结合和统一转移,是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中的一项核心原则。
1. 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结合:农村村民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有权在该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在权属上紧密相连,不可分离。
2. 宅基地转让时的房屋转让:当农村村民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时,其上的房屋所有权也随之转让。这确保了宅基地和房屋在权属转移上的一致性。
“房随地走,地随房走”是我国房地产法律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确保了房屋和土地在权属上的统一性和一致性。无论是城市的房地产转让、抵押等处分活动,还是农村的宅基地管理,都应遵循这一原则。
#永州市集体土地转让最新政策
#永州市集体土地转让管理办法
#永州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最新2024年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
#永州市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
#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
#永州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
#永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永州市集体土地转让最新消息
#永州市集体土地转让信息
#永州市集体土地转让政策
#永州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2019年永州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永州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永州土地流转网
#永州百姓土地流转
#永州土地购买
#永州土地出让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永州市集体土地转让,农村集体土地最新政策,永州土地购买”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农村山林的林木归谁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第27条如何理解
内容审核:梁红丽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