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农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根据规定外嫁女能否享受土地征收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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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杰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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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7年以上的征地拆迁业务从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株洲农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根据规定外嫁女能否享受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株洲市农村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一、根据规定外嫁女能否享受土地征收补偿费用

外嫁女能否享受土地征收补偿费用,主要取决于其是否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以及户口是否迁出。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中,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因此,在征地补偿方面,外嫁女应享有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权利。2)如果外嫁女在外嫁后未将户口迁出,且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那么她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然是她所承包,任何人不能收回。在这种情况下,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她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此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具体补偿金额应基于她初次分配土地时分配的土地面积来计算。3)如果外嫁女已经将户口迁出原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在新居住地取得了承包地,那么她可能就不再享有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款。因为征地补偿款通常只分配给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4)在特殊情况下,如父母去世后土地被征用,且外嫁女没有随父母生活而由其他子女赡养父母,那么外嫁女可能不能获得土地补偿款。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她可能已经不再是原家庭或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部分。

外嫁女能否享受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取决于她的户口是否迁出以及是否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果符合条件,她应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的征地补偿权利。

根据规定外嫁女能否享受土地征收补偿费用?

外嫁女能否享受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取决于其是否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果外嫁女外嫁后没有迁户籍,且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那么她在娘家的原有土地依然是她的承包地,任何人不能收回。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土地被征用,她有权获得相应的征地补偿款。

1)关于补偿款的发放原则

补偿款通常是按照家庭为单位发放,以家庭承包的土地面积来确定补偿款金额。家庭内部的分配问题,则需要由家庭成员自行协商解决。原则上,初次分配土地时分配到土地的家庭成员,都有权利分到补偿款。

2)外嫁女的补偿款分配情况

1. 在父母健在的情况下土地被征用:如果外嫁女在出嫁前在娘家有地,出嫁后土地被征用,那么她应当获得其在初次分配土地时分配的土地面积的补偿款。在家庭获得土地补偿款后,应分给出嫁女一份。

2. 父母去世后土地被征用:如果外嫁女没有随父母生活,而是由其他子女赡养父母,那么她可能无法获得土地补偿款。

外嫁女能否享受土地征收补偿费用,主要取决于其是否保留了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以及具体的家庭情况和土地分配情况。如果符合条件,外嫁女有权获得相应的征地补偿款。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这些费用的标准会根据土地的原用途、类型以及地区等因素有所不同。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区片综合地价的制定会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对于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也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对于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会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以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是一个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的复杂体系,旨在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和长远生计。具体的补偿标准可能会因地区和时间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参照当地最新的规定。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法律依据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法律依据主要涉及土地的管理、使用以及补偿等方面,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1)土地管理与使用

1. 土地管理主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这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土地管理提供了明确的主体和责任划分。

2. 土地用途管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四条,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作为农业用地的一种,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进行建设和使用。

2)土地征收与补偿

1. 征收原则与补偿: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一条款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中可能涉及的土地征收提供了补偿原则。

2. 补偿费用与标准:

-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具体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这一规定确保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中土地征收补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土地复垦与优先用途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这一条款强调了土地复垦的重要性,并指出复垦后的土地应优先用于农业,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土地利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法律依据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的土地管理与使用、土地征收与补偿以及土地复垦与优先用途等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集体成员认定细则

集体成员认定细则主要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这是一个复杂且重要的问题。以下是对集体成员认定细则的详细阐述:

1)集体成员资格的基本认定原则

1. 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

2. 是否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生产、生活;

3. 是否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这三个标准并非并列或选择关系,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和分析。

2)集体成员资格的取得方式

1. 原始取得:出生时,父母一方或双方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 加入取得:原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嗣后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婚姻、收养、政策性迁移等。

3)集体成员资格确定的特殊情况

1. 不具有农村经济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但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形:

- 学习人员:考入大中专院校将户口迁入所在学校,但仍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 服兵役人员: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复员后回农村,仍需要以承包的土地为基本生活来源。

- 两劳服刑人员:虽然迁出所在地常住户口,但迁入户口所在地并不负担其回归社会后的基本生活保障。

2. 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但并不代表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形:

- 回乡退养人员:虽然将户口迁入农村也在该地生产、生活,但其享有退休人员的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具有基本生活保障来源。

4)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外出经商、务工人员:只要外出前符合基本判断标准,外出后户口仍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应认定其具有成员资格。

2. 基于婚姻关系而流动的人员:

- “农嫁农”:应认定其具有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原成员资格丧失。

- “农嫁非”:如户口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应认定其仍有成员资格;如自愿迁出户口,应认定其自愿放弃了原成员资格。

3. “空挂户”人员:仅迁入户口,并未形成较为固定并具有延续性的联系,应排除其成员资格。

5)法律依据

集体成员认定的相关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该法典规定了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并明确了集体成员对集体事务的决定权。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也涉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经营和管理问题,与集体成员资格认定密切相关。

集体成员认定细则是一个综合考量多种因素的过程,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和分析。

四、非经济组织成员怎样认定

非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主要涉及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这是一个相对复杂且具体的问题。以下是对非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条件的详细阐述:

1)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般认定原则

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常指的是那些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个人。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原则,我们可以反向推断出非成员的特征:

1. 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这是判断非成员的一个重要标志。如果个人没有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那么其通常不被视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 不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生产、生活:这一标准强调了个人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联系。如果个人并不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居住和从事生产活动,那么其也不具备成员资格。

3. 不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这是判断成员资格的核心标准。如果个人的生活保障并不依赖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那么其不被视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情形

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的特殊情况,我们可以进一步明确非成员的具体情形:

1. 原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未通过法定方式加入:这类人员原本就不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且没有通过婚姻、收养或政策性迁移等法定方式取得成员资格。

2. 虽具有常住户口,但享有其他基本生活保障:这类人员虽然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但由于其享有退休人员的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具有基本生活保障来源,因此不被视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 其他不符合成员资格认定条件的人员:这类人员可能因各种原因不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条件,如户口迁出、未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等。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我们提供了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律依据。特别是第二百六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二条,明确了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并规定了集体所有权的行使方式。这些规定为我们判断个人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

非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主要依据个人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是否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生产、生活以及是否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等标准来判断。同时,我们还需要结合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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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法律依据,集体成员认定细则

内容审核:王杰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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