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征地拆迁和保险诉讼业务。多次在征地拆迁领域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合理的征地、拆迁补偿款,深得当事人信赖。2019年9月份所在团队入选“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律师库名单”,为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减损上百万元。
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农村宅基地合村并居的最新政策,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农村宅基地的使用、管理及一户一宅原则进行了明确和强化。以下是详细解读:
1)宅基地使用与流转1. 宅基地使用权与所有权: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对宅基地仅享有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宅基地不能在村集体外部进行买卖,只能在村集体内部流转。新政策加强了对非法宅基地买卖的打击,村委会发现后将进行没收,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 宅基地的补偿与分配:新政策下,农村宅基地的拆迁补偿将实行分开补偿,即宅基地补偿与房屋补偿分别计算。宅基地的补偿款由村集体统一分配,而房屋的补贴则直接发放给农户。
2)一户一宅政策1. 一户一宅的定义:根据政策,“一户一宅”指的是一户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此处的“一户”是指具有本村常住户口且享受集体资产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
2. 一户一宅的具体实施:
-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 建住宅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 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将不予批准。
3. 特殊情况处理:若农户因合法继承、村建房等原因拥有一户两宅,需及时办理过户证明,以确保其合法性。未经村集体批准私自建房的,将被视为违法宅基地,应予以收回。
3)宅基地申请条件与流程1. 申请条件:
- 申请人必须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属地户口。
- 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
- 申请人必须符合“一户一宅”原则,且申请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如120平方米)。
- 申请用地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 申请流程:
- 申请人到属地镇国土资源所领取并填写《村内宅基地、空闲地用地申请审批表》,经村小组及村委会审核同意后上交。
- 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察,并在村内公告栏张贴公告。
- 公告期满无异议后,资料将按程序上报审批,并颁发《用地批复书》。
- 住宅建成后,由国土资源所进行实地验收,验收合格后予以登记发证。
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农村宅基地合村并居的政策,旨在规范宅基地使用,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分配。
关于住建部关于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主要涉及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租赁政策以及管理规范等方面,具体可以归纳如下:
1)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户籍要求: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2. 财产限制: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的收入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或收入限额。
3. 住房情况: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且在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4. 其他条件: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家庭人均年收入或单身居民年收入需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2)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对象和标准: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2. 支持政策: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鼓励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3. 管理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由投资主体或运营主体负责管理,并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租赁合同约定。
3)保障性住房的管理规范保障性住房的管理规范主要涉及租赁期限、租赁物使用、改善与增设他物等方面,具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执行:
1.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 租赁物使用: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 改善与增设他物: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未经出租人同意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住建部关于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内容涵盖了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租赁政策以及管理规范等多个方面,旨在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促进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于住建部关于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主要涉及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租赁政策以及管理规范等方面,具体可以归纳如下:
1)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户籍要求: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2. 财产限制: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的收入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或收入限额。
3. 住房情况: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且在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4. 其他条件: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家庭人均年收入或单身居民年收入需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2)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对象和标准: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2. 支持政策: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鼓励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3. 管理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由投资主体或运营主体负责管理,并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租赁合同约定。
3)保障性住房的管理规范保障性住房的管理规范主要涉及租赁期限、租赁物使用、改善与增设他物等方面,具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执行:
1.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 租赁物使用: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 改善与增设他物: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未经出租人同意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住建部关于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内容涵盖了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租赁政策以及管理规范等多个方面,旨在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促进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房产证上两人共有未注明份额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以明确如下:
1)共有性质的判定1. 视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 家庭关系的特殊规定:如果房产证上的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如夫妻、父母子女等,则通常视为共同共有,即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
2)份额的确定1. 按份共有的份额确定:对于按份共有,如果共有人之间没有约定份额,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应按照出资额确定各自的份额。如果不能确定出资额,则视为等额享有。
2. 共同共有的份额问题:在共同共有中,由于不分份额,因此不存在份额确定的问题。所有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3)共有财产的管理与分割1. 管理: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共有人都有权参与共有财产的管理和决策。对于重大事项,如出售、出租等,通常需要共有人的一致同意。
2. 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财产;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分割时,应遵循公平原则,保护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房产证上两人共有未注明份额时,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且份额按照出资额确定或视为等额享有。在管理与分割共有财产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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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住建部关于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关于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内容审核:张艳艳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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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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