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承包后收回条款,承包地收回的最新规定

咨询
吴琨律师

吴琨律师

专业律师 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

法学功底扎实,擅长办理政企纠纷、企业拆迁、关停腾退、自然资源及规划纠纷,对行政诉讼拥有一定的执业经验。执业之初即开始接触各类行政诉讼案件,办案过程中更是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擅长以诉讼与非诉相结合的方式为企业与个人客户提供专业的行政法律服务,把“以个案推进法制进步”作为执业理念。

集体土地承包后收回条款,承包地收回的最新规定,集体土地收回协议书

一、承包地收回的最新规定

关于承包地收回的最新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是详细分析:

1)承包地不得随意收回

1.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七条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 解读:

- 该条款强调了承包地的稳定性,即在承包期内,发包人(通常是村集体或政府)不得无故收回承包地,这为农民提供了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承包地收回的法定情形

1. 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届满:

-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为三十年至七十年。期限届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承包方应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

2. 承包地被征收:

- 国家基于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时,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但征收时应给予承包方充分、合理的补偿。

3. 承包地使用价值丧失:

- 当承包地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丧失使用价值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能归于消灭。这包括土地本身的灭失和承包用途的丧失。

3)特殊情况下承包地的处理

1. 连续弃耕抛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连续二年未使用的耕地,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若该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应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2. 承包方进城落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明确,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3. 承包方自愿交回:

- 承包方有权自愿交回承包地,但在交回时应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并需得到发包方的同意。

承包地的收回并非随意进行,而是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规定。在承包期内,除非出现法定情形或特殊规定,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这为农民提供了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

二、全户消亡土地收回的法律依据是第几条

关于全户消亡土地收回的法律依据,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条款。

1. 法律依据明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户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主体——农户已不存在,因此,应依法由土地所有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2. 具体条款分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明确指出,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当农户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即承包方全户消亡时,承包主体灭失,发包方(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并未直接规定整户消亡土地收回的具体条款,但结合《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可以明确整户消亡后土地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3. 实际操作与注意事项:

- 在实际操作中,若农户出现整户死亡的情况,必须视不同情况而定。若该农户的确没有继承人,则其家庭承包的土地可由村里收回;若有继承人,则必须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属于农民的合法个人财产。

- 这里所指的“整户”,应以公安机关依法登记的户籍证明(户口本)为据,确保法律主体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将确保延续性、稳定性,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将长期不变。因此,在处理整户消亡土地收回问题时,应依法办事,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全户消亡土地收回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与之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村委会可以收回村民承包土地经营权吗

村委会在特定法定情形下可以收回村民承包土地经营权,但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条件。具体分析如下:

1)法定收回情形

1. 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若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应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村委会)。若承包方不交回,村委会可依法收回。

2. 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期内,承包方可自愿将承包地交回村委会,但需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若履行了法定程序,村委会可收回土地经营权。

3. 承包方严重破坏土地或违反合同约定:承包方应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若承包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进行掠夺式经营或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等,村委会有权依法收回。若承包方严重违反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中关于土地用途、保护和合理利用等重要条款,对土地造成严重破坏或损害集体利益,且经合理催告后仍不改正的,村委会可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收回承包地。

4. 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当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届满,且没有依法续期时,村委会有权收回土地经营权,重新进行发包等相关处置。

2)收回程序与权益保障

- 村委会收回村民承包土地经营权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即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和依法公示,告知村民相关权利和事项。未经法定程序,村委会擅自收回村民土地的行为是违法的。

- 在任何情况下,村委会收回土地都必须确保村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障,包括但不限于给予合理补偿、提供替代土地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四、整户消亡土地收回法律依据

整户消亡土地收回的法律依据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整户消亡土地收回的法律依据分析

一、整户消亡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终止

1. 承包经营权的主体灭失:整户消亡意味着该农户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不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农户为单位进行承包的,当农户整户消亡时,其承包经营权自然终止。

2. 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为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集体所有权的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户整户消亡后有权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既符合土地管理的需要,也体现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

二、法律依据的具体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该法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但整户消亡属于承包方主体资格灭失的情况,通常不发生继承。

- 虽然法律未直接规定整户消亡后土地收回的具体条款,但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及土地管理的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在农户整户消亡后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该法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的经营、管理权。

- 在农户整户消亡的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土地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有权依据土地管理的需要和法律的规定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1. 程序合法性:在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确保程序的合法性,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

2. 权益保障:虽然整户消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被收回,但应确保农户在承包期内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处理,如承包收益、地上附着物补偿等。

3. 政策衔接:在实际操作中,还需注意与相关政策、法规的衔接,确保土地收回工作的顺利进行。

整户消亡土地收回的法律依据主要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在农户整户消亡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集体所有权的实现。

北京在明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集体土地承包后收回条款是否违法

#集体土地承包后收回条款是否合法

#承包村集体土地后转租他人合法吗

#户口转为非农业后还能有集体土地承包权吗

#集体土地承包合同范本

#国有土地收回条例

#集体土地承包法

#村集体土地承包法律规定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

#蚌埠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集体土地承包后收回条款怎么写

#集体土地承包后收回条款有效吗

#集体土地承包后收回条款有哪些

#集体收回承包地协议

#集体土地承包后被征收土地补偿金

#集体土地收回程序

#集体土地收回法律依据

#土地在承包期内集体收回要补偿吗

#集体土地收回协议书

#承包的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集体土地承包后收回条款,承包地收回的最新规定,集体土地收回协议书”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全户消亡土地收回的法律依据是第几条,村委会可以收回村民承包土地经营权吗

内容审核:吴琨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集体土地承包后收回条款,承包地收回的最新规定/
已有
2041
报名
李***
182*****23232
报名成功
相关新闻
集体土地转让需要什么,集体土地过户需要什么手续和费用标准

26年01月28日
拆迁房抵债协议,钱还不上用房子抵债怎么写协议书

26年01月28日
征地补偿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征地赔偿协议书

26年01月28日
房屋拆迁物品赔偿协议书,拆迁遗留问题怎么解决

26年01月28日
房屋拆迁协议书一方签字有效吗,房屋拆迁协议签了可以反悔吗

26年01月28日
离婚房子拆迁协议书,最简单一份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房子归女方怎么写

26年01月28日
拆迁补偿协议书怎么写范文,《拆迁补偿协议》

26年01月28日
农村拆迁同意协议书,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翻建房屋

26年01月28日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范本),关于每人获得1 3拆迁款的分配协议

26年01月28日
集体房屋承包协议书,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与补偿法律规定,集体房屋买卖协议怎么写

26年01月28日
集体土地承包能种树吗,种在村集体土地上的树算谁的

26年01月28日
新疆集体土地承包期限规定,划拨的土地是什么意思

26年01月28日
农村集体土地发包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法 实施细则

26年01月28日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证丢失,土地确权证丢了还能补办吗 去哪里补办

26年01月28日
无土地承包证合法吗,没有承包土地确权 没有股权证 就不能成为集体组织成员吗 户口在本村有合法的

26年01月28日
集体土地承包期到哪一年,农村土地承包从哪一年开始的 到现在是第几轮承包了

26年01月28日
什么是土地承包权,什么是土地承包法

26年01月28日
如何申领土地承包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代码 430821107024000250J

26年01月28日
村集体土地承包有期限吗,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和租凭最长年限规定

26年01月28日
土地承包分等级吗怎么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质量等级六等地是什么意思

26年01月28日
最新新闻
第一次打拆迁律师的咨询电话,会被问什么?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26年01月28日
拆迁评估机构是谁定的?我不认可能换吗?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26年01月28日
拆迁公告后户口被冻结,还能迁入吗?新生儿怎么办?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26年01月28日
拆迁维权,先行政复议还是直接行政诉讼?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26年01月28日
房子突然被鉴定成「危房」要拆,怎么办?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26年01月28日
一户多宅,拆迁时怎么补?多出来的会被无偿收回吗?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26年01月28日
住的是公房(直管公房、单位房),拆迁有补偿吗?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26年01月28日
城里人买了农村房,遇到拆迁能赔吗?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26年01月28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6年01月28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6年01月28日
精英律师团队
查看全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