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权属规定,最高法院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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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权属规定,最高法院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集体土地归属权

一、最高法院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是对我国土地权属确认工作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以下是对该规定核心内容的详细解读:

1)土地所有权的基本规定

1.国家土地所有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2.集体土地所有权:

-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均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2)土地使用权的基本规定

1.国有土地使用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 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划拨、出让等方式取得。划拨用地需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出让用地需签订书面合同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集体土地使用权: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 农村居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不得买卖,但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

3)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

1.争议解决方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2.争议解决期间的限制:

-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特殊情形的土地权属确定

1.重复征用或划拨:

- 对于土地被重复征用或划拨的情况,以最后一次合法批准文件为准确定土地权属。

2.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

- 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未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不影响土地权属,但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特殊用地如铁路、公路等:

- 铁路、公路等用地的权属以征地范围为准,界桩或界线为标志。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我国土地权属确认的法律体系。这些规定明确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行使和管理方式,并提供了争议解决的途径和方法,为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实施细则

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实施细则主要涉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新规、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方面。以下是对这些内容的详细解答:

1)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新规

1. 集体土地变建设用地手续:

- 选择符合规划的集体农用地,咨询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确保所选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

- 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经住建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 建设用地占用程序:

- 市、县人民政府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等,分批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方案进行审查,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 农用地转用方案等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项目分别供地。

2)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

- 乡镇企业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需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 农民宅基地申请: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条件:

- 符合产业、环保等政策及标准要求。

- 具备必要的开发建设条件,如通路、通水、通电等。

- 产权明晰,无权属争议,且已依法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 流转期限在约定的使用年限或剩余使用年限内。

- 出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通过出让方式获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 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 法律、行政法规未另有规定,且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未另有约定。

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实施细则涉及多个环节和方面,包括选择符合规划的土地、编制可行性报告、申请用地使用权以及流转管理等。在实际操作中,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执行,确保用地合法合规。

三、民法典关于土地性质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土地性质的规定主要涉及土地的承包经营、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征收等方面。

1)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至第三百三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发放相应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权利。

2)土地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了可抵押的财产范围,其中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并未直接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依据相关解读,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而集体土地使用权一般不能抵押,但特定情况下允许抵押的除外。土地所有权则不能抵押。

3)建设用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八条至第三百六十一条对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了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应给予补偿并退还出让金。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依照法律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则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若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出让人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收回权属证书。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须依照土地管理法律规定办理。

4)土地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并应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等其他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其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时,还应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民法典关于土地性质的规定涵盖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土地征收等多个层面,为土地管理和使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四、集体土地使用管理办法

集体土地使用管理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以下是对集体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的详细解析: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

1. 所有权归属:集体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若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则由相应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负责经营、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2. 使用权取得:村民通过承包经营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耕地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三十年至七十年。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需符合当地规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六十二条)。

二、土地利用与管理

1. 征收与补偿: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应依法实施,并遵循严格的程序,包括发布征收公告、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等。补偿安置应公平合理,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2. 土地流转: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并使用农村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流转应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方需具备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三、土地保护与监督

1. 保护措施: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实施生态修复工程,保护土壤资源,防止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减少自然灾害对土地的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2. 监督管理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村民委员会应公开透明地管理集体土地,接受村民监督,对于侵害村民权益的决定,村民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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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实施细则,民法典关于土地性质的规定

内容审核:赵晓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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