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集体土地政策,自然资源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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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昀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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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集体土地政策,自然资源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城镇居民拥有集体土地使用证能确权吗

一、自然资源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主要由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指导,以下是具体的解析:

1)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定义与背景

1. 定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进入土地市场交易的行为。

2. 背景:随着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价值和资产价值日益显现,交易活动频繁。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国家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签订书面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条:详细规定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的规划条件、方案编制、审批流程等。

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具体要求

1. 符合产业、环保等政策及标准要求,具备必要的开发建设条件。

2. 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无权属争议,且已依法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3. 宗地上的建(构)筑物和附属设施权属明晰,未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或以其他方式限制权利。

4.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过渡期内则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要求。

5. 流转期限在流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或剩余使用年限内,且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

6. 出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意义

1. 有利于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2. 有利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

3. 有利于保障农民权益,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国家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农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入市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发文对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新规

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联合发文,对农村宅基地管理提出了新规。这些规定旨在规范农村宅基地的使用,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并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1)农村宅基地管理的“4严禁”规定

1. 严禁违法违规买卖宅基地和违规搞合作建房:这一规定旨在防止非法占用宅基地和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2. 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住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城镇居民无权购买,以维护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

3. 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违法建造和违法购买的住房登记发证:这一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宅基地的合法使用,防止非法房产的合法化。

4. 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农村宅基地被用于奢侈建设,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2)农村宅基地管理的“6不得”规定

1. 不得以所谓的“特殊资格权”、村民决议等变相给回乡退休干部等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宅基地建房:这一规定旨在防止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法占用宅基地。

2. 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规划许可建设住宅,不得超面积占地,不得超规模建房: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农村宅基地的过度开发和浪费。

3. 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退出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这一规定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防止政府或开发商强制农民搬迁。

4. 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这一规定保障了农民对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防止非法剥夺农民的财产权。

5. 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这一规定旨在促进农民的自愿城市化,避免将宅基地退出与户口迁移挂钩。

6. 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这一规定保护了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防止非法流转宅基地。

3)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其他相关规定

1.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农村宅基地的过度占用,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2.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农村宅基地建设对耕地资源的破坏,保障粮食安全。

3.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这一规定明确了农村宅基地建设的审批程序,保障土地管理的规范化。

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联合发文对农村宅基地管理提出了“4严禁”和“6不得”等具体规定,旨在规范农村宅基地的使用,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土地资源的浪费和破坏。

三、城镇户口土地确权条件

关于城镇户口土地确权条件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城镇户口居民对于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其确权条件与流程有特定规定。

1)城镇户口土地确权的基本原则

城镇户口居民对于原在农村的宅基地及房屋,若房屋产权没有变化,且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这意味着,非农业户口的继承人对于祖上遗留下来的建筑物及附着物具有继承权,并可以因建筑物存续而继续使用所占土地,但该宅基地本身不应确权给非农业户口继承人。

2)城镇户口土地确权的条件

1. 产权清晰:城镇户口居民需证明其对原农村宅基地及房屋拥有合法的产权,且该产权自始至终未发生变化。

2. 农民集体证明:需要由该宅基地所在的农民集体出具证明,确认城镇户口居民对宅基地及房屋的产权,并经过公告无异议。

3. 依法登记: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城镇户口居民可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土地登记,以确认其对宅基地及房屋的使用权。

3)相关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对于城镇户口居民在原农村的宅基地及房屋,若产权清晰且经农民集体证明,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以确认其使用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实施条例:规定了土地调查、登记及权属确认的相关流程和要求,为城镇户口土地确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城镇户口土地确权需满足产权清晰、农民集体证明及依法登记等条件。在确权过程中,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确权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农村宅基地可出租买卖 城居户籍不影响土地权益

农村宅基地不可自由出租买卖给城镇户籍居民,城镇户籍不影响土地权益的说法不准确,城镇户籍居民无法取得宅基地的合法物权。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农村宅基地的法律属性与使用限制

1. 《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九条及第六十二条,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宅基地的使用权具有特定的身份属性,仅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其身份无偿取得,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 这意味着,宅基地的使用权并非可以自由流转的财产权,而是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紧密相关。

2. 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依赖性:

- 宅基地制度的核心目的是保障农村居民的居住需求,因此其使用权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成员,如城镇户籍居民,无法直接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二、城镇户籍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的非法性

1. 法律法规的明确禁止: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明确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相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筑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 这表明,城镇户籍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的行为是违法的,不受法律保护。

2. 非法购买的法律后果:

- 若城镇户籍居民购买了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该买卖合同通常会被法律认定为无效合同。一旦发生纠纷,购房者将无法获得完整的物权保障,可能面临房屋被收回、经济损失等风险。

-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进行宅基地买卖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并可能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城镇户籍居民合法利用农村房屋与土地的途径

1. 租赁方式:

- 城镇户籍居民可以通过租赁农村房屋的方式获得一定期限的使用权。但租赁行为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等,且不得损害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利益。

2. 合作建房方式:

- 城镇户籍居民可以与农村居民合作建房,但需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作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和保护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 需要注意的是,合作建房并不意味着城镇户籍居民可以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而是基于合作协议共同使用土地和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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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发文对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新规,城镇户口土地确权条件

内容审核:赵昀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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