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期间积极参与各种案件的办理,在河南、山东、四川、山西、江西等省办理过多起案件。法律理论知识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熟知各地征拆政策,在办案时能够快速果断找到征收方违法点,细致耐心地与客户沟通案情,准确掌握客户心理预期,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补偿方案,并在与征收方协商过程中占据主动权。
用地报批是土地储备与土地供应的前提,三者存在明确的先后顺序关系,具体流程如下:
1)用地报批阶段1. 农用地转用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办理转用审批手续。其中,永久基本农田转用由国务院批准;城市规划范围内非永久基本农田的农用地转用,按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规划批准机关或其授权机关批准;规划范围外的非永久基本农田转用,由国务院或其授权的省级政府批准。
2. 土地征收审批(如涉及集体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征收土地需按权限审批。征收永久基本农田、超面积耕地或其他土地,由国务院批准;其他土地由省级政府批准。若农用地转用与征收审批层级一致(如经国务院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可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无需另行报批。
2)土地储备阶段1. 土地入库管理:完成报批后,政府通过征收、收购、收回等方式将土地纳入储备库,进行前期开发(如拆迁、平整)和管护,形成“净地”供应条件。
2. 储备计划编制: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土地储备机构需编制年度储备计划,明确储备土地规模、用途及供应时序,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3)土地供应阶段1. 供应方式选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储备土地可通过划拨、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供应。其中,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2. 签订供应合同:市、县政府与用地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核发《划拨决定书》,明确土地用途、容积率、出让年限等条件,完成土地交付。
总结:用地报批是土地储备与供应的法定前置程序,土地储备是报批完成后的管理环节,土地供应是最终环节。三者严格遵循“报批→储备→供应”的顺序,确保土地利用合法、合规、高效。
关于自然资源违法用地违法主体的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以下是详细的解答:
1)违法用地的基本认定1. 未经批准或者超出批准范围占用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即构成违法用地。这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以及虽然经过批准但超出批准范围占用土地的情况。
2.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如果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也属于违法用地。这强调了土地利用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
3. 非法批准占用土地
根据相关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或者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并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违法主体的认定1. 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等条款均提到,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为违法主体的一部分,他们因直接参与或负责违法用地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
2. 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
除了个人外,单位也可能成为违法主体。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所述,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可能面临罚款、没收建筑物等处罚。这里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3. 非法批准用地的主体
对于非法批准用地的行为,如前文所述,无权批准或超越权限批准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其批准文件无效,并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这里的“单位或个人”即为非法批准用地的违法主体。
自然资源违法用地违法主体的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违法主体可能包括直接责任人员、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以及非法批准用地的主体。他们因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自然资源违法用地违法主体的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以下是详细的解答:
1)违法用地的基本认定1. 未经批准或者超出批准范围占用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即构成违法用地。这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以及虽然经过批准但超出批准范围占用土地的情况。
2.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如果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也属于违法用地。这强调了土地利用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
3. 非法批准占用土地
根据相关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或者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并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违法主体的认定1. 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等条款均提到,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为违法主体的一部分,他们因直接参与或负责违法用地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
2. 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
除了个人外,单位也可能成为违法主体。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所述,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可能面临罚款、没收建筑物等处罚。这里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3. 非法批准用地的主体
对于非法批准用地的行为,如前文所述,无权批准或超越权限批准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其批准文件无效,并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这里的“单位或个人”即为非法批准用地的违法主体。
自然资源违法用地违法主体的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违法主体可能包括直接责任人员、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以及非法批准用地的主体。他们因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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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自然资源违法用地违法主体的认定,自然资源违法用地违法主体的认定
内容审核:徐慧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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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面积认定,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房屋被拆没拿到钱,合法强制拆除的办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能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房子被偷拆,合法强制拆除的路子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可以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安置房不交付,协议签了不等于事情结束,对方不付款、不交房、停发过渡费,都属于不履行协议。老百姓可以起诉,也可以先书面催告,把催告记录留作证据。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征收目的、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
停产停业损失,土地这一块最容易被忽略。国有出让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厂房,土地价值往往体现不出来。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
补偿面积少算,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自管公房拆迁,先分清房屋性质。公房分三类:直管公房,产权在房管部门;自管公房,产权在单位;房改房,已经按房改政策卖给个人但可能没办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
无证房按违建拆除,卡点落在认定这两个字上,房子定成违建,补偿基数归零;定成历史遗留,合法面积照算。老百姓先把建成时间、有没有审批手续、住到现在的年限三样凑齐。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
被逼签协议后强拆,合法强制拆除的走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可以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外嫁女不能分补偿,2026年实务里,争议多集中在三类人:外嫁但户口没迁走的女儿、离婚后回原籍居住的妇女、在校大学生和现役军人。认定成员资格,看四个要素:户籍登记在本村;有承包地或者曾经有过;履行了村民义务,比如集资、出工、参保;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