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党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高级法律顾问、督导律师团队负责人。有36年法律工作经验。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系经济法专业研究生。
父母的房子土地是划拨性质的情况下,子女是可以继承的,但需满足一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者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通常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1)继承划拨土地的条件1. 继承划拨土地须确保土地使用者已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这是继承划拨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前提条件。
2. 依照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能需要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继承划拨土地的手续1. 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在继承划拨土地及房产时,需向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提交房屋买卖协议(如有)、房照、原土地使用证,以及公证书或使用权人亲笔签名协议与街道证明等文件。
2. 办理土地证书:若土地证书遗失或损毁,权利人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申请补发新证,并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后,原发证机关注销原土地证书,补发新证书。
3)注意事项在继承划拨土地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所有手续合法合规。同时,注意了解当地政策对划拨土地继承的具体规定,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父母的划拨性质土地及房产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是可以由子女继承的。在办理继承手续时,应遵循法律法规要求,确保手续完备。
土地确权本上人不在了,地归谁所有,如果继承人不在确权本上,这个问题涉及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继承权的法律规定。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这意味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家庭为单位的,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的。
2. 当承包人(即户主)去世时,如果其家庭还有其他成员,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属于这个家庭,不会因户主的去世而自动转移或收回。家庭其他成员可以继续承包使用土地。
2)继承权的行使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属于个人遗产,因为它是以家庭为单位的。
2. 如果户主去世,且其继承人(无论是否在确权本上)希望继续承包土地,他们需要与家庭其他成员协商,并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家庭内部得到妥善处理。
3. 特别地,如果户主去世时没有家庭其他成员,或者家庭其他成员都同意由继承人继续承包,那么继承人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法律认可。
3)特殊情况处理1. 如果户主去世,且继承人不在确权本上,但实际上是家庭的一员并参与了土地的承包经营,那么他们有权继续承包土地,并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将自己的名字添加到确权本上。
2. 如果继承人不是家庭的一员,或者家庭其他成员不同意由继承人继续承包,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将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可能涉及土地的回收或重新分配。
土地确权本上人不在了,地归谁所有,如果继承人不在确权本上,这个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但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家庭其他成员有权继续承包土地。如果继承人希望继续承包,需要与家庭其他成员协商并处理相关手续。
在五保户去世后,其宅基地和土地的继承问题,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
1)宅基地和土地的归属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五保户作为农村集体组织的一员,其去世后,若无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其宅基地和土地将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
2. 宅基地上若建有房屋,情况则有所不同。依据宅基地的“地随房走、房地一体”原则,尽管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作为遗产,可以由法定继承人继承。继承人继承房屋后,基于房屋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继续使用该宅基地,直至房屋自然消亡。
2)五保户的特殊性质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五保户是指那些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村民。他们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生活所需由国家提供。因此,五保户去世后,其遗产(包括宅基地和土地)的处理应遵循上述民法典的规定。
3)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这表明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具有专属性的权利,与特定的社会身份相关联。
2. 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不属于个人。因此,无人能够直接继承宅基地本身,只能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并据此继续使用宅基地。
五保户去世后,其宅基地和土地将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但若宅基地上建有房屋,则房屋可以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并基于房屋对宅基地的使用权继续使用该宅基地。
老人死后土地归谁继承的问题,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1)家庭承包的土地家庭承包的土地、草地、耕地是没有继承权的,这些土地的所有权是属于村集体的。如果老人和子女分户,子女将不能继承土地,但可以继续承包使用土地至承包期满,前提是继承者也需要是本村户籍。土地的收益是可以继承的。
2)林地及通过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林地的承包权是可以继承的,包括承包权和承包林地所产生的收益。对于其他方式的土地承包,如个人或单位的承包,若土地承包方代表死亡,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其法定继承人为承包方代表。但需注意,这些继承人同样需要符合土地承包的相关条件和规定。
3)宅基地老人去世销户后,其生前使用的宅基地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老人的遗产,可以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在房屋存续期间,继承人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若房屋倒塌或不再使用,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宅基地。
4)建设用地如果被征用的土地是老人单独承包的,那么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则根据具体安置情况来确定归属。
老人死后土地的继承问题并非简单的是与否,而是需要根据土地类型、承包方式、继承人户籍等因素来综合判断。在大多数情况下,土地的所有权仍然归集体所有,但继承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继续承包使用土地或继承土地的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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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土地确权本上人不在了地归谁所有继承人不在确权本上,有子女五保户死后宅基地和土地归谁继承
内容审核:赵秀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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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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