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丽芬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系北京市最早专注从事征地拆迁业务领域的律师之一,熟知北京及周边地区征拆案件的谈判习惯和补偿政策。自2006年起在征地拆迁法律领域深耕,目前已近20年,其独立或合作办理相关案件超2000件,涵盖直管/自管公房、私房/宅基地、企业厂房、承租房屋及集体土地征收等多种类型,尤其在处理企业拆迁与住宅房屋拆迁方面成果显著,成功为数千位被征收人维护合法权益。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申请与批准1. 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请求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2. 提交申请时,需附具相关证明材料,如土地使用权人的违法事实、土地闲置情况、城市规划调整依据等。
3. 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对申请进行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决定是否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2)公告与通知1. 决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收回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使用权人及收回依据等。
2. 同时,向土地使用权人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收回决定的内容、理由及法律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3)补偿与安置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方式可以采取货币补偿、实物补偿或者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2. 如涉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的拆迁,还需依法进行拆迁安置工作。
4)收回与注销1. 在完成补偿与安置工作后,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2. 收回的国有土地应当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按照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进行合理利用。
需要注意的是,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同时,在收回过程中应充分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程序不当而引发纠纷和矛盾。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申请与批准1. 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请求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2. 提交申请时,需附具相关证明材料,如土地使用权人的违法事实、土地闲置情况、城市规划调整依据等。
3. 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对申请进行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决定是否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2)公告与通知1. 决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收回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使用权人及收回依据等。
2. 同时,向土地使用权人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收回决定的内容、理由及法律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3)补偿与安置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方式可以采取货币补偿、实物补偿或者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2. 如涉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的拆迁,还需依法进行拆迁安置工作。
4)收回与注销1. 在完成补偿与安置工作后,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2. 收回的国有土地应当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按照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进行合理利用。
需要注意的是,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同时,在收回过程中应充分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程序不当而引发纠纷和矛盾。
关于自然资源部关于收回土地的规定和流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1)收回土地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收回土地主要基于以下几种情形:
1. 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未续期: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可被收回。
2. 公共利益需要:同样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3. 土地闲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土地,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2)收回土地的流程收回土地的流程一般遵循以下步骤:
1. 立案调查核实:国土资源局对闲置土地进行现场核实调查,查实用地批供手续情况、核实闲置土地定性、面积和闲置时间,并对被调查人进行询问、了解情况。
2. 闲置土地认定告知:闲置土地认定后,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告知闲置土地的认定理由、处理依据、处理方式以及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3. 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在确认闲置土地认定结论和充分考虑被处置方陈述、申辩意见的基础上拟定闲置土地处理方案。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了抵押权的,应通知抵押权人参加。
4. 处置方案、听证告知: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确定后,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告知书》、《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听证告知书》。当事人申请听证的,进入听证程序,组织听证。
5. 处置方案报批、公告: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告政府收回闲置土地方案。
6. 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公告期满以后,国土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被收回使用权的主体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同时告知被收回主体享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
7. 注销登记: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发的《土地登记规则》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登记办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应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注销土地证书。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并经公告后废止。
3)收回土地的补偿在收回土地时,关于补偿的问题,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具体补偿金额需参考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标准等因素制订,并应科学合理合法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补偿额。
自然资源部关于收回土地的规定和流程是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确保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管理。
关于自然资源部关于收回土地的规定和流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1)收回土地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收回土地主要基于以下几种情形:
1. 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未续期: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可被收回。
2. 公共利益需要:同样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3. 土地闲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土地,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2)收回土地的流程收回土地的流程一般遵循以下步骤:
1. 立案调查核实:国土资源局对闲置土地进行现场核实调查,查实用地批供手续情况、核实闲置土地定性、面积和闲置时间,并对被调查人进行询问、了解情况。
2. 闲置土地认定告知:闲置土地认定后,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告知闲置土地的认定理由、处理依据、处理方式以及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3. 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在确认闲置土地认定结论和充分考虑被处置方陈述、申辩意见的基础上拟定闲置土地处理方案。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了抵押权的,应通知抵押权人参加。
4. 处置方案、听证告知: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确定后,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告知书》、《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听证告知书》。当事人申请听证的,进入听证程序,组织听证。
5. 处置方案报批、公告: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告政府收回闲置土地方案。
6. 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公告期满以后,国土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被收回使用权的主体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同时告知被收回主体享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
7. 注销登记: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发的《土地登记规则》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登记办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应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注销土地证书。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并经公告后废止。
3)收回土地的补偿在收回土地时,关于补偿的问题,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具体补偿金额需参考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标准等因素制订,并应科学合理合法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补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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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法定程序,自然资源部关于收回土地的规定和流程
内容审核:马丽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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