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团队督导律师,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城市更新与征收拆迁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自2013年初加入在明律所以来,已专注深耕于行政诉讼、征地拆迁领域超过十二年,其带领的团队业务足迹遍及全国三十余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累计主办各类征收拆迁案件千余件,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严谨的工作态度与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以“逻辑清晰、条理分明、有理有据、收放自如”的庭审和谈判风格赢得认可。
国资委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主要涉及国有资产的出租管理,尤其是土地等经营性资产的出租。以下是关于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1)国有资产出租的法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方式。虽然该条目主要针对的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但其中提到的出租方式、签订书面合同以及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等原则,同样适用于国有资产的出租管理。国有资产,包括土地等,在出租时也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出租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国有资产出租的具体规定1. 出租方式:国有资产可以通过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出租时,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等。
2. 出租程序:国有资产的出租应经过严格的程序,包括资产评估、招租公告、竞租程序等,以确保出租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同时,出租行为还需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规定。
3. 出租收益管理:国有资产出租所得的收益应纳入国家财政管理,用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改善国有企业经营状况或支持国家经济建设等。出租收益的分配和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
3)国有资产出租的监督与管理1. 监督机构:国有资产出租的监督机构主要包括国资委、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这些机构应定期对国有资产的出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出租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法律责任:对于违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规定的行为,如未经批准擅自出租、未签订书面合同、未按规定程序出租等,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同时,对于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应依法进行赔偿。
国资委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出租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同时,应加强监督与管理力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发生。
持有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权份额及与地上物、土地承包权的区分
总结性回答:持有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权份额,意味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参与集体经营性资产的收益分配。这一权益与地上物(如房屋、设施等)的所有权以及土地承包权是相互独立的,各自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和权益内容。
1)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权份额1. 定义与性质:
-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权份额,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其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对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进行分配的权利。
- 这种权益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权益之一,体现了成员对集体资产的共有和共享。
2. 分配原则与程序:
- 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民主决策、效益优先等原则。
- 分配程序通常包括资产清查、价值评估、方案制定、民主表决、公示执行等环节,确保分配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3. 权益保障与继承:
- 成员的收益分配权应得到充分保障,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剥夺或侵害。
- 在成员死亡或退出集体经济组织时,其收益分配权份额的继承或转让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规定。
2)地上物所有权1. 定义与范围:
- 地上物所有权,是指对位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如房屋、农田设施等)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与收益分配权的关系:
- 地上物所有权与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权份额是相互独立的。地上物的所有权归属可能因建设、购买、继承等方式而变动,但不影响成员对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权的享有。
3. 法律保护:
- 地上物所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或损害。
3)土地承包权1. 定义与性质:
- 土地承包权,是指农户以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 它具有主体特定性、客体特殊性、内容限定性、期限性、目的特定性等特点。
2. 与收益分配权的关系:
- 土地承包权与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权份额也是相互独立的。土地承包权的取得和行使主要基于土地承包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而收益分配权则基于成员身份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3. 权利与义务:
- 承包方享有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同时应履行保护土地、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义务。
持有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权份额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权益之一,与地上物所有权和土地承包权是相互独立的。在实际操作中,应明确区分这三种权益的界限和属性,确保各自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的法律规定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依据与基本原则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三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为土地使用权入股提供了基本的民事法律框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这明确了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方式的合法性。
2)具体规定与操作流程1. 评估作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对作为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这是确保出资公正性和合理性的重要步骤。
2. 合同签订:入股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土地用途、使用期限、出资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这有助于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后续纠纷。
3. 手续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因此,在土地使用权入股后,应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确保公司能够实际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4. 特殊规定:对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并经依法登记,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3)法律责任与风险防范1. 法律责任:若入股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如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2. 风险防范:为防范法律风险,建议在入股前进行全面的法律审查和风险评估,确保入股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之前的旧法时,我们需要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及其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演变。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之前的旧法概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颁布之前,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规定主要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之中。这些法律法规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并为其在历史演变过程中不断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奠定了基础。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之前的主要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归类为特别法人,这一规定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身份,为其在法律框架内开展活动提供了基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这意味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2.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 在改革开放之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以人民公社的形式存在,实行集体化经营,统一劳动、统一分配。这一时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经济中占有绝对主导地位。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地位等有所规定。
- 改革开放后,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逐渐转变为提供农业生产服务、管理集体资产等。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开始涉足其他领域,如农产品加工、销售等。这一时期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收益分配等进行了规范。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之前的法律实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颁布之前,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实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成员资格的确认与权利保障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主要依据户籍、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因素。成员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权利。
2. 财产经营管理与收益分配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集体财产进行经营管理,包括农村土地的发包、集体资产的投资运营等。收益分配遵循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原则,确保成员共享集体经济发展成果。
3. 争议解决与法律责任
-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过程中,难免会产生各种争议和纠纷。相关法律法规为争议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明确了各方的法律责任,维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之前的旧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特别法人、法人资格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地位、成员资格、财产经营管理与收益分配、争议解决与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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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持有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权份额是什么意思 有地上物和土地承包权之分,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的法律规定
内容审核:谢瑞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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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面积认定,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房屋被拆没拿到钱,合法强制拆除的办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能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房子被偷拆,合法强制拆除的路子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可以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安置房不交付,协议签了不等于事情结束,对方不付款、不交房、停发过渡费,都属于不履行协议。老百姓可以起诉,也可以先书面催告,把催告记录留作证据。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征收目的、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
停产停业损失,土地这一块最容易被忽略。国有出让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厂房,土地价值往往体现不出来。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
补偿面积少算,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自管公房拆迁,先分清房屋性质。公房分三类:直管公房,产权在房管部门;自管公房,产权在单位;房改房,已经按房改政策卖给个人但可能没办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
无证房按违建拆除,卡点落在认定这两个字上,房子定成违建,补偿基数归零;定成历史遗留,合法面积照算。老百姓先把建成时间、有没有审批手续、住到现在的年限三样凑齐。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
被逼签协议后强拆,合法强制拆除的走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可以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外嫁女不能分补偿,2026年实务里,争议多集中在三类人:外嫁但户口没迁走的女儿、离婚后回原籍居住的妇女、在校大学生和现役军人。认定成员资格,看四个要素:户籍登记在本村;有承包地或者曾经有过;履行了村民义务,比如集资、出工、参保;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