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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是一个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农民权益保护的重要问题。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解答: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界定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这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法律地位。
2. 凡在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应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标准体现了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联系和权益关系。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的具体标准1. 基本判断标准:一般情况下,应当以该“成员”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为基本判断依据。这是界定成员资格的基础标准。
2. 特殊情形的处理:
- 外出经商、务工人员:只要外出前符合基本判断标准,外出后户口仍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应认定其具有成员资格。
- 外出学习、服兵役、服刑的人员:应保留其在学习、服兵役、服刑期间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 基于婚姻关系而流动的人员:对“农嫁农”的情况,自其进入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时起,取得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农嫁非”的情况,如户口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应认定其仍有成员资格。
- 自愿迁出户口的人员:应认定其自愿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 “空挂户”人员:由于仅迁入户口,未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形成固定联系,应排除其成员资格。
- 回乡退养人员:虽迁回农村并在该地生产、生活,但享有退休人员的工资及待遇,不应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与恢复1. 成员资格丧失的情形包括:死亡、被征地、成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成为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
2. 凡曾在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如果愿意恢复成为成员,可以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应同意其为成员。这体现了对成员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和情形。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界定和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并未直接定义“农村村民”的具体含义,但结合相关条款及法律实践,可以对“农村村民”及“非本村村民但属于农村村民”的概念进行如下解析:
1)农村村民的定义1. 户籍归属:农村村民通常指的是户籍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即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管辖范围内的人员。他们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2. 土地权益:农村村民在农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土地权益,这些权益是基于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取得的。
2)非本村村民但属于农村村民的界定1. 户籍不在本村:此类人员虽然户籍不在当前村庄,但可能因婚姻、继承、工作等原因与当前村庄有紧密联系。
2. 仍属农村村民:尽管户籍不在本村,但他们仍然保留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享有相应的土地权益。例如,通过婚姻嫁入或迁入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虽然户籍发生了变更,但其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益通常不会因此丧失。
3. 法律适用:在涉及土地权益的分配、使用、转让等方面,此类人员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农村村民的规定执行。
3)法律依据与适用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直接对“农村村民”及“非本村村民但属于农村村民”进行明确定义,但相关条款中涉及了农村村民的土地权益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2. 法律适用原则:在处理涉及此类人员的土地权益纠纷时,应遵循保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稳定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的“农村村民”指的是户籍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享有相应土地权益的人员。而“非本村村民但属于农村村民”则是指户籍虽不在本村但仍保留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并享有相应土地权益的人员。在处理涉及此类人员的土地权益问题时,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民法典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需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确保公平、合理、合法。具体分析如下:
一、补偿款构成与归属
1.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用于补偿因土地被征收而丧失的土地所有权损失。《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明确,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2. 安置补助费:专款专用,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根据安置情况,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单位或个人,或经个人同意后用于支付保险费用。
3.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补偿因土地征收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
二、分配原则与流程
1. 分配原则:遵循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确保集体和成员的权益得到保障。通过民主议定程序进行分配,体现民主决策精神。同时,应照顾特殊群体,如五保户、残疾人等,给予适当照顾。
2. 分配流程:
- 确定补偿对象:明确哪些人有资格获得补偿款,通常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等。
- 制定分配方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拟定方案,明确分配对象、比例、方式等,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 公示与反馈:公示方案不少于7天,接受村民监督,并根据反馈进行调整。
- 组织实施:无异议后,按方案分配发放补偿款,并做好记录与凭证。
三、纠纷解决途径
因土地补偿款分配问题产生纠纷时,当事人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请求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可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擅自圈占、硬化集体土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且可能需要承担补偿责任。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 非法占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擅自圈占、硬化集体土地,显然属于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 破坏耕地条件:若圈占、硬化的土地为耕地,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还可能面临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并处罚款的处罚。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
-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擅自圈占、硬化集体土地,若达到“数量较大”且造成土地大量毁坏的程度,则可能构成此罪。
3. 补偿责任:
-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收回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同时,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擅自圈占、硬化集体土地的行为,若给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失,需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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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八条中农村村民如何定义 非本村村民但属,民法典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
内容审核:贾燕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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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